花費4萬餘元為兒子“購買”物件 雲南一女子涉嫌拐賣婦女罪被判

為了幫兒子介紹物件,雲南一女子邵某不惜以4萬餘元價格“買”入一女子。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件判決書,被告人邵某、王某涉嫌拐賣婦女罪被判刑。

花費4萬餘元為兒子“購買”物件 雲南一女子涉嫌拐賣婦女罪被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的兒子韋某一直未婚,邵某遂委託騰衝市芒棒鎮張家村番家箐小組的被告人王某幫其兒子介紹物件。2019年邵某帶韋某回騰衝市芒棒鎮張家村番家箐小組探親時,在王某家中看到其同村的被害人趙某,王某遂欲將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趙某介紹給邵某,並在邵某離開芒棒後,將趙某的照片發給邵某讓其兒子觀看。邵某與韋某認可後,至2020年8月初,邵某再次打電話向王某詢問幫其兒子介紹物件的情況,王某稱只有之前向其介紹的趙某,邵某遂與王某合謀,由王某將趙某送到昆明長水機場交給邵某。同年8月31日,王某以帶趙某外出找工作為由,將趙某誘騙至其家中,次日21時許,王某包車將趙某送至昆明長水機場交給乘飛機前來接趙某的邵某。邵某按其與王某事先的約定,付給王某人民幣41000元,後邵某帶趙某乘飛機前往徐州市,又輾轉將趙某送到連雲港市韋某家中。2020年9月14日,趙某的丈夫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民警與邵某取得聯絡並責令其將趙某送回。同年9月18日,邵某將趙某帶回騰衝。

雲南省騰衝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邵某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1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拐賣婦女罪,對二被告人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被告人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將被害人送回,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邵維聰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