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重點先看

香港國安法重點先看

6月30日晚11點,新華社刊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開宗明義,該法第一章第一條指出,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而第四十八條列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根據第四十九條,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援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列明,涉及第五十五條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而相關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而在保障港人權益方面,該法於第一章第四條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