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如果要列舉中國十大殺人狂魔或者是著名殺人案件,那白銀案的高承勇肯定是可以

“名列前茅”。高承勇,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人。連環

QJ

殺人狂,

88

年至

02

年十五年期間,殺害高達

11

人。手法殘忍,犯罪現場不忍直視,被稱為“中國的開膛手傑克”。今天就一起來看看高承勇到底是個怎樣的人,又為何做出這樣殘忍的事情?

“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高承勇他曾經也是一個成績優異的人,對父母也特別孝順,也有自己的家庭,而且兩個孩子還特別的優秀。在

2016

年他落網的時候,身邊的人都不相信,這樣一個平常老實巴交、忠厚善良的人,居然是一個隱藏了

28

年的殺人魔。那他是從一個優秀的孩子變成這樣的喪心病狂的罪犯?他又為何只侵害穿紅衣服的女性?

高承勇出生於

1964

年,其實父母在生他之前已經有

5

個女兒。但思想封建的父母覺得,只有男孩才能傳宗接代,所以父母到了

40

歲還生下了高承勇。重男輕女的爸媽對他非常溺愛。由於父母的偏袒,導致他從小對幾個姐姐就不尊重。在家不尊重姐姐,在外面也一樣,據高承勇的同學講,小時候在放學路上,高承勇經常會拿著土疙瘩去扔路上的女同學。

“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寵溺他的母親也在他中學的時候突然離世。

10

多歲的孩子,剛好處在青春期,正是心理和生理發展的關鍵時期,所以他產生了嚴重的心理缺失。這種母愛的缺失讓他在餘生中一直下意識的試圖找東西彌補。輕視女性和母愛的缺失,這兩點就是他後來殘害女性的重要原因,只是一直潛藏在他心底,沒被激發出來。

有了犯罪的誘因,再加上他後來所經歷的挫折,徹底把他推上了犯罪的道路。逆境可以激勵思想端正的人奮發向上,但那些經受不住打擊的人,也可能就此跌入深淵或者是誤入歧途。高承勇就是後者。

父親小時候給他灌輸的觀念就是

“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他在中學的時候也的確沒有辜負父親的期待,成績一直都很好。可不知道為何,高考的時候卻意外落榜?高考的失利是他經歷的人生中第一次挫折,一次的失敗還是沒有徹底把他擊垮。他知道如果自己就這樣的放棄的話,那就真的要成為每天都是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民,這不是他想要的生活。

“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他還有一個航空夢想實現。於是他便咬緊牙關,進行復讀,可是這一次還是一樣,他依舊名落孫山。好在他為了保險起見,他報考了

“招飛”,結果全鎮只有兩個人透過“招飛”考試,其中之一就是高承勇。總算是有點好訊息,他滿心期待自己可以成為航空事業的一員。彷彿被命運作弄了一般,他還沒高興幾天。噩耗就傳來了,由於招收名額只有一個,他們家“成份”不好,沒有透過“政審”,又落選了。

這下他感覺天都要塌下來了,所有的希望都已化為泡影。在學習上經歷了兩次挫折,他已經放棄了用學習改變自己的命運的想法。想著去做生意,可那又那麼容易。沒多久就血本不歸,好事不一定成雙,但壞事一般是接踵而來。錢沒賺到生活已經夠窘迫,沒想到他的父親突然生病癱瘓在床,孩子還在這個時候出生。

為了生計,妻子跟他經常鬧矛盾,生活的壓力讓他內心的憤懣得不到發洩,他迷上了賭博。

但十賭九輸,沒錢的他只能去偷或者搶。於是在

1988

年的

5

26

日,他第一次潛入白銀市一個叫白某的住處進行偷盜,但被白某發現,遂殺害了白某,由於當年的刑偵條件有限,所以沒有及時逮捕到他。

“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由於第一次沒被警方發現,在這之後就一發不可收拾。後來他已經不只是為了錢去犯罪,而是為了發洩他內心的不滿以及滿足自己內心

BT

的慾望,從這之後他每次都是先對女性進行侵犯,然後再將其殺害,最小的一個受害者才

8

歲。最終警方透過指紋和

DNA

這樣關鍵資訊的收集與比對,100多人耗時28年終於將他逮捕歸案。

他觸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及侮辱屍體罪。故意殺人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劫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白銀殺人狂”高承勇:連殺11名紅衣女子,百名偵探花28年才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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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侮辱屍體罪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高承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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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