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萬,藝人合作需防範哪些問題?

鄧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萬,藝人合作需防範哪些問題?

日前,知名女歌手鄧紫棋的前東家蜂鳥音樂有限公司與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糾紛民事一審裁定書公開。其顯示,原告蜂鳥音樂要求被告燦星公司支付演出報酬1630萬元及律師費20萬元。

蜂鳥音樂稱,2016年4月,被告計劃邀請原告旗下藝人第三人鄧紫棋參與錄製《蓋世英雄》,雙方就合作事宜多次協商,對合同的主要內容、權利義務、報酬支付、智慧財產權、違約責任等基本達成一致。

在原被告雙方尚未簽訂書面《錄製嘉賓聘請合同》的情況下,被告以節目錄制檔期緊張為由請求鄧紫棋提前錄製節目,鄧紫棋實際參與錄製一期真人秀及三期節目。但錄製節目後,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

2018年,蜂鳥公司及鄧紫棋以燦星公司侵害表演者權為由,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燦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表演者權的行為並賠償損失等。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認定蜂鳥公司與燦星公司雙方透過電子郵件、微信對演出合同的主要內容、權利義務、報酬支付、智慧財產權、違約責任等各項事宜進行了多次討論,鄧紫棋參與錄製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節目,以其行為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雙方後來未能簽訂書面協議,燦星公司亦未能支付相應報酬,雙方之間的糾紛實際上是演出合同的違約糾紛。

原告認為,雖然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演出合同,但雙方多次就《錄製嘉賓聘請合同》進行協商,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在簽訂書面演出合同之前,原告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被告已經接受,雙方之間的《錄製嘉賓聘請合同》已經成立。

原告還認為,根據2016年5月10日被告最後一次向原告發送的《錄製嘉賓聘請合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前三筆費用共計1630萬元,此外,被告還應承擔原告為尋求救濟而支出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公司、第三人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涉港案件。因訴訟標的額超過1000萬元,故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據此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對於該案,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張俊斌律師向“法度law”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透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多種形式。司法實踐中,僅以事實行為亦可建立合同關係。

從裁定書披露的資訊來看,原告蜂鳥音樂有限公司雖未與被告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書面的《錄製嘉賓聘請合同》,但是雙方透過電子郵件、微信對演出合同的主要內容、權利義務、報酬支付、智慧財產權、違約責任等各項事宜進行了多次討論,鄧紫棋也參與錄製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節目,以其行為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因此,可以視為雙方達成了口頭協議,現由於燦星公司未支付相應報酬,導致雙方之間發生演出合同的違約糾紛。

在此提醒藝人及其經紀人在錄製節目時,首先,應當核實交易對手的相關資訊,確認其經營範圍及合同簽署人的授權;其次,在錄製前簽訂紙質協議,明確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報酬及支付、智慧財產權以及違約後的責任條款、管轄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此外,注意儲存好相關的證據。特別是合同相對方違約的證據要及時儲存,必要時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一旦產生糾紛,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鄧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萬,藝人合作需防範哪些問題?

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張俊斌律師:

在商業往來中,企業之間往往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各類合同,然而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雙方已經約定好合同的內容但未簽訂合同,或雙方或一方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的情形。但發生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則常以尚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尚未生效作為抗辯事由。

那麼,如何理解書面合同約定簽署生效而尚未簽署,但雙方已實際履行後合同效力?

本案中,燦星公司認為“雙方未簽訂書面《錄製嘉賓聘請合同》”的抗辯事由是否能夠成立,是本案的核心問題。

鄧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萬,藝人合作需防範哪些問題?

一、關於本案法律關係的認定

本案中,蜂鳥公司以燦星公司侵害表演者權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燦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表演者權的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而表演者權是一種鄰接權,是為了保護作品傳播者即表演者而設定的權利保護,表演者權包含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等六項權利,本案中,燦星公司並未侵犯藝人的表演者權。

正如北京朝陽法院認定蜂鳥公司與燦星公司雙方透過電子郵件、微信對演出合同的主要內容、權利義務、報酬支付、智慧財產權、違約責任等各項事宜進行了多次討論,藝人參與錄製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節目,以其行為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雙方後來未能簽訂書面協議,燦星公司亦未能支付相應報酬,雙方之間的糾紛實際上是演出合同的違約糾紛,系演出合同法律關係。

二、《錄製嘉賓聘請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

1。依據《民法典》第483條,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合同透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成立,因此對於當事人尚未簽字蓋章的情形,應當認為合同尚未成立。同時,《民法典》第490條規定在合同簽訂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因此,在尚未簽訂合同的情形之下,但雙方已經實際履行的情形下,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

2。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合同是否生效。依據《民法典》第136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本案中,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再依據《民法典》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的行為,可以透過系行為習慣推斷系以行為的方式認可合同的效力。換言之,可以認為當事人之間透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一致意思,變更了合同生效條件,取消了“未簽訂合同”這一生效條件。

本案中,蜂鳥公司和燦星公司實際已經履行了《錄製嘉賓聘請合同》約定的義務,蜂鳥公司依約履行了指派藝人演出的合同義務,燦星公司亦接受了藝人的表演,合同已實際履行,因此,應認定《錄製嘉賓聘請合同》已經依法成立並生效,因此,燦星公司應當支付蜂鳥公司演出報酬。

鄧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萬,藝人合作需防範哪些問題?

三、藝人簽訂演藝類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1。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時應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在藝人經紀合同中,除了解除合同的天價違約金條款之外,還有一種是針對合同履行期間的違約情形而單獨設計的違約金條款。

2。藝人在經紀合同中需要約定單方解除權,即合同中明確約定解約條款,一旦經紀公司出現違約情形,藝人則有權直接根據合約解除合同。

3。藝人簽訂合同時要將經紀公司與第三方之間的糾紛歸責於經紀公司,以免其糾紛牽扯到自身,正如本案的情形。

4。藝人與經紀公司簽訂合同時要約定清楚稅費的承擔。由於經紀合同而產生的稅費如何承擔,約定支付金額是否含稅,經紀公司是否負責代扣代繳稅費等問題,近年來,因為稅費問題出事的藝人較多,均是因為稅費問題處理不當而產生的,因此在簽署經紀合同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稅費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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