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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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婦女節將至

今天普法君要為各位女性同胞

送上

系列普法

安全防範“大禮包”

轉發給你愛的“她”

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溫暖過節

越安全才越美麗

一部拍攝於20年前的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讓“家庭暴力”走入大眾視野。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後,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保護家暴受害者的一個重要“盾牌”。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五週年。

我國《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內容,是實現從對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事後懲罰向對受害人的事前保護轉變的重要制度,正為越來越多的受害者撐起“保護傘”。但不少人仍然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缺乏足夠的瞭解。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反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瞭解一下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員如果已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還沒有實際遭受家庭暴力、但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不僅針對“硬暴力”。雖未造成肉體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侵害精神的行為,法院亦將對其嚴令禁止,給予被侵害人保護。

最高法資料顯示,從2016年到2020年,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7918份,呈逐年上升態勢,有效維護了家暴受害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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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

只能對婚姻關係有效?

最高法公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吳某某向同居男友楊某某提出分手後,對方開始對吳某某進行跟蹤、騷擾、毆打等,經警察教育、警告之後仍屢教不改、變本加厲。吳某某向法院申請後,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看到了嗎,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不僅預防和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居關係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會不會受到懲處?

另一起案例中,包某被男友洪某毆打、騷擾,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洪某無視禁令,繼續透過打電話、傳送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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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門檻並不高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需要交納訴訟費,也不需要提供擔保,實行一審終審。如果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審理該案件的審判組織提出申請。即使沒有正在進行訴訟,也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由法官獨任審理。

法官稱,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是必須由本人申請,如果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自己出面申請,可以由近親屬或者請公安機關、婦聯、居委會、村委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應該看到,受家暴發生場所隱蔽、“家醜不可外揚”傳統觀念等因素影響,許多家暴受害者還沒得到有效保護。在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也面臨一些問題。

人身安全保護令也並非只有提起離婚訴訟才能申請,如果“離婚冷靜期”遭遇家暴,也完全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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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好訊息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盾牌”正在變得更加“堅固”。普法君瞭解到,最高法正從兩個方面加大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貫徹落實,一方面儘量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適當放寬標準,加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同時聯合公安、社群居委會、婦聯等加大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力度,對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透過拘留、罰款等方式加大懲罰力度。

目前,各地也在逐漸探索反家暴多方協調聯動機制,比如設立反家暴臨時庇護所,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立案綠色通道,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令事後跟蹤回訪等。

廣州一法院公佈家暴案資料:

有加害人是教師

今年2月27日,廣州荔灣區法院釋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理狀況白皮書(2016-2020)》,回顧總結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審判資料和特點,並提出當前面臨的問題及應對對策。

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該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19起,其中,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2起,撤回申請5起,裁定駁回申請人申請2起,不服裁定申請複議3起,駁回複議申請3起。

荔灣區法院發現,無論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均遍佈各種文化水平和職業,

其中加害人不乏高學歷的教師,受害人也有律師。

在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關係上,屬於夫妻關係的16起,屬於父母子女關係的1起,屬於姻親關係的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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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

女性居多

在家暴受害人的性別分佈上,荔灣區法院發現,

家庭暴力加害人以男性居多,受害人則多為女性。

上述19起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受害人為24人,其中,曾遭受過侮辱、謾罵、毆打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為21人,

男性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為3人。

從加害人的年齡看,處於30歲-40歲共12人,40歲-50歲共3人,50歲-60歲共2人,60歲-70歲共2人。從受害人的年齡來看,處於0歲-10歲共3人,20歲-30歲共1人,30歲-40歲共9人,40歲-50歲共6人,60歲-70歲共5人。

荔灣區法院介紹,家庭暴力表現為多種形式。其中,肢體衝突15人,表現為對家庭成員實施推撞、拳擊、扭打、掐咬等肢體暴力;跟蹤騷擾16人,表現為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故意阻撓、設障礙擾亂家庭成員與其他人正常交往等;謾罵15人,表現為語言上的攻擊、無端指責、人格貶損。

而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向轄區居民委員會反映投訴的2人,向婦聯、民政部門反映投訴的1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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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文無關)

法院介紹,上述審判資料反映出三大問題。首先,婚姻家庭關係中,

女性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多為受害一方。

其次,各年齡段均有發生家庭暴力的情形,介於30歲-40歲年齡階段的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與其他年齡階段的加害人相比,他們受當代社會因素的影響更大,如就業困難、城鄉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導致他們面臨經濟拮据、住房困難等問題,

夫妻間因經濟問題導致的爭執極容易向暴力事件升級。

中年夫妻感情危機也是萌發暴力衝突的誘因,體現了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忙於工作和提高物質生活質量,反而缺乏感情關愛和精神支援。再次,家庭暴力並非只發生在文化水平低的家庭或者受害人依賴加害人生存的家庭中,即使家庭成員學歷高、收入好,也同樣會發生家庭暴力。

普法“加點料”

01 問:什麼是家庭暴力?

答: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不單單是指身體侵害,還包括精神侵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02 問:遇到家庭暴力時,我想報案,但是家醜不外揚,怕對其他家裡人有影響,很為難怎麼辦?

答:不用擔心,反家庭暴力工作會尊重當事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03 問:當遭遇家庭暴力就醫時,我是不是可以跟醫生說?

答:當遭遇家庭暴力時就醫,記得跟醫生說明情況,醫生會做相應的診療記錄,日後可作為證據使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04 問:當配偶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我是不是可以向對方單位反映?

答:可以的,對方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化解工作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05 問:古語有云“不打不成器”,為了教育好小朋友,我可以偶爾打一下他麼?

答:不可以的,應該用文明的方式教育小朋友,要用對的方式愛護未成年人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06 問:遭遇家庭暴力時,一定要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己去投訴、求助嗎?

答:不需要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可以代為求助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07 問:當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向哪些單位或者部門求助?

答:當遭遇家庭暴力時,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08 問: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答:包括但不僅限於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所以當遭遇家暴時一定要記得保留好上述證據哦!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09 問: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怎麼申請?

答: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0 問: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什麼措施?

答: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包括以下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暴並不是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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