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隱瞞車禍賠償款欲離婚,法援幫助截癱妻子成功維權

丈夫隱瞞車禍賠償款欲離婚,法援幫助截癱妻子成功維權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許愷玲

2013年對於高某某來說,是至今也不想回憶的劫難。2013年7月高某某剛經歷了結婚的甜蜜,卻在當年12月乘坐丈夫駕駛車輛外出時發生事故導致高位截癱。從此之後生活無法自理的高某某獨自承擔傷痛的折磨,還面臨了婚姻的背叛。接連的打擊讓高某某對生活失去希望,幸好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助力,讓高某某得到應有的賠償,重拾生活的信心。

和丈夫外出遇車禍,妻子高位截癱陷苦難

高某某2013年7月與金某某登記結婚。2013年12月12日,高某某乘坐丈夫金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高某某高位截癱,經鑑定為一級傷殘,喪失完全勞動能力。交警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丈夫金某某與對方車輛駕駛員呂某某各佔50%的責任。

2014年高某某向呂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丈夫金某某代理高某某辦理了相關賠償事宜、領取了賠償款項,但卻對高某某隱瞞了賠償款的數額,將部分賠償款佔為己有。高某某出院後不久,丈夫金某某以“外出打工”為由將高某某送回其父母家中,後又以做生意為由多次要求高某某向其提供週轉資金的。

因高某某系創傷性四肢癱,脊柱損傷,雙手手指功能受限,胸以下知覺及運動功能喪失,大小便完全沒有知覺,所有生活起居均需父母幫助完成。其母因長期照顧高某某,脊柱出現嚴重勞損。同時高某某還承受著神經疼、神經痙攣等其他併發症的折磨,每月均需支出高額的治療費、康復費。迫於無耐,高某某與金某某協商,兩家輪流照顧她或由其承擔部分費用。但自此金某某不再接聽高某某及其親屬電話,並四次提起離婚訴訟。身體上的病痛,婚姻的背叛使高某某陷入了絕望,一度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氣。

申請法援來相助,保障受援人合法權益

為了自身合法權益,高某某申請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高某某的援助申請後,指派山東周智律師事務所張穎律師、馬淑君律師為其代理人。兩名援助律師多次上門瞭解案情,幫助調查、蒐集證據。

律師分析,本案雖僅涉及高某某及丈夫金某某兩人,但卻存在多個法律關係。基於夫妻之間扶養關係,因交通事故侵權而產生的人身賠償損害法律關係;因無權佔有人身損害獲取的賠償款而產生的財產損害之法律關係;雖三個法律關係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關聯性,但並非同一事實,訴訟標的也非同一或同類,不能合併起訴,需要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分別提起訴訟。

其次,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高某某為一級傷殘,喪失完全勞動能力,根據高某某每月的醫療費、康復費、生活費等,結合高某某的每月的工傷補償,確定高某某的確已達到需要扶養的程度。扶養費標準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實際支出、實際負擔情況確定,主張範圍可以包含之前已發生的及後續將要發生的費用。

導致高某某截癱的交通事故雖已發生6年,但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問題,應從被侵權人治療結束損失確定之日或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自事故發生後,高某某一直持續治療,損失未最終確定,故訴訟時效應該不能成為對方抗辯的理由。關於夫妻之間是否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問題,承辦律師查找了相關法律規定、指導案例、學術研究等大量資料,分析確認侵權之債,不會因雙方之間尚存在的夫妻關係而消滅。

透過多次研究討論,承辦律師決定依法向金某某提起扶養費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三起訴訟。

結束名存實亡婚姻,受援人拿到應得賠償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高某某高位截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已達到需要金某某扶養的狀況。作為丈夫的金某某依法應當對高某某盡扶養義務,但金某某卻將其將送回父母家中,與其分居生活,且多次提出離婚訴訟,未盡到扶養義務。高某某基於身體狀況及每月大量醫療費、康復治療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丈夫金某某給付扶養費,包括分居期間已實際發生的費用、起訴之日至高某某恢復自理能力之日止的扶養費。2019年6月4日代理人代其向金某某提起扶養費糾紛之訴。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決金某某支付高某某各項費用93149。5元,並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高某某扶養費9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高某某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款801405元,屬於高某某的個人財產。因高某某高位截癱,基於家事代理金某某代辦、代領了交通事故賠償、工傷賠償,但卻對高某某隱瞞了真實的賠償數額,將交通事故賠償款佔為己有,用於個人支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代其向金某某提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之訴。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金某某返還高某某342743。72元並支付利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侵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交通支隊已認定事故金某某、呂某某各佔50%的責任,高某某對事故不負責任。

事故後,高某某已向呂某某主張了其應承擔的50%侵權賠償責任;基於與金某某的夫妻關係,事故發生後高某某未向其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但高某某出院後不久,金某某就將其送回孃家,侵佔了高某某的多項賠償款。在高某某多次表示生活艱難的情況下,仍未對其進行相應的扶助與關懷,且多次提出離婚訴訟,未履行作為丈夫的扶助義務。據此,2019年6月4日代理人依法向金某某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之訴。2019年8月5日法院判決金某某賠償高某某各項經濟損失567669元,護理費10913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20年7月,金某某第四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考慮雙方之間的婚姻已名存實亡,感情已徹底破裂。2020年9月在法官的主持下,金某某與高某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離婚。考慮金某某的實際履行能力,高某某同意金某某分期履行三起案件判決的賠償款,調解協議簽訂之日金某某已支付高某某40萬元人民幣,剩餘部分分期履行。至此,高某某的委託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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