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女子發朋友圈吐槽商家,接到律師民警警告,還惹上官司

郴州的李女士因為發了幾條朋友圈吐槽,不僅接到律師和民警的警告,最後還惹上了官司。

2021年6月23號到26號,她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圖文,控訴當地一品牌瓷磚經銷店,稱自己2018年在該店買的瓷磚出現開裂、破損現象,說這個店“太坑人,已經坑了好幾家。”“本來是買瓷磚,變成買氣受。”

在這前不久,因為李女士沒有支付完瓷磚款,被該經銷店剛起訴至法院,但雙方在法院組織的調解中協商未果。此後,李女士連續四天於朋友圈“吐槽”,隨後收到該品牌店代理律師、民警的警告,法院亦打來電話,稱對方已提起訴訟,認為李女士損毀該品牌瓷磚的名譽。法院詢問李女士是否同意案前調解,李女士不同意。

郴州女子發朋友圈吐槽商家,接到律師民警警告,還惹上官司

△圖源網路 圖文無關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女士對該品牌店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在朋友圈公開道歉,還需賠付經濟損失費、證據保全公證費和律師費共計25000元。李女士就一審結果提起上訴。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出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判決結果為維持一審原判。

覺得被商家坑了,可以發朋友圈“吐槽”嗎?如何才屬於正當維權?對此,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認為,有證據支援的事實性的描述,一般屬於正常的釋出資訊,但如果釋出沒有事實的猜測或者結論就可能涉嫌侵權。

郴州女子發朋友圈吐槽商家,接到律師民警警告,還惹上官司

連發四天朋友圈“吐槽”,接連線到律師和民警警告

2018年4月,李女士為裝修自己在郴州市嘉禾縣的房屋,在宏程商貿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瓷磚(宏程為此品牌陶瓷在嘉禾縣的總經銷商),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項未支付。2021年6月,宏程商貿公司將李女士訴至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訴請李女士支付瓷磚款本息。然而雙方協商未果。

隨後,李女士連續四天在朋友圈發文表達自己的憤怒,還配有自己購買瓷磚出現開裂、破損現象的照片:

“做生意做的就是人品,出現問題瓷磚店老闆還不管,說有廠家合格證,只要求給錢,不給就算利息,他家的瓷磚出現這問題的有很多家了,這樣的店家誰敢去買啊。”“態度差、人品差。”“少讓別人上當。”

她也在一個有404人的鄰居群裡“勸誡”大家:“鄰居們,以後可別去某品牌瓷磚店買瓷磚了,太坑人了,已經坑了好幾家。”“好幾家的瓷磚都他家買的都有這情況。”

而在李女士發朋友圈的第二天,宏程公司支付了公證服務費2000元,向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證處申請,保全當日李女士於其朋友圈釋出的四次對該品牌瓷磚出現開裂、破損等問題的九張照片及配文、評論內容。

第三天,李女士收到宏程公司代理律師的警告,對方要求自己停止侵犯公司名譽權的行為。接著,李女士也收到了當地民警的警告。同日,宏程公司向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立案前調解,以及時阻止李女士繼續釋出損毀該品牌瓷磚名譽的資訊。

第四天,李女士接到法院電話,她表示自己不同意調解。

法院判決侵犯名譽權:所發內容無證據

經法院審理認定,李女士在其朋友圈及某某館鄰居群釋出的關於某品牌瓷磚出現開裂、破損等問題的照片及文字內容,均無證據證明是該品牌瓷磚具有質量問題造成。

而李女士釋出的相關資訊,肯定會被其微信好友看到、瞭解。這些表達讓人看了難免會降低對該品牌瓷磚的評價,進而降低其社會地位。因此法院認為,李女士客觀上實施了侵犯該品牌瓷磚名譽權的行為。

對此,李女士辯稱,自己在朋友圈釋出資訊僅是為了發洩個人心情,沒有其他用意。然而在第三日李女士收到對方律師及民警警告後,仍繼續釋出對該品牌瓷磚名譽不利的資訊。因此法院認為,李女士具有貶低、毀損該品牌瓷磚名譽的主觀惡意。

最後一審判決,李女士需賠償嘉禾縣宏程商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原告要求賠償10萬元的經濟損失,但法院認為數目過高),支付原告證據保全公證費2000元及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所支付的8000元,共25000元。

此外,李女士需在朋友圈釋出為原告嘉禾縣宏程商貿有限公司恢復名譽、向原告道歉的資訊內容(每天釋出4次,連續30日)、出具書面道歉信張貼於原告嘉禾縣宏程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門店(張貼時長持續30日)。

李女士隨後進行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郴州女子發朋友圈吐槽商家,接到律師民警警告,還惹上官司

律師:釋出沒有事實的猜測或者結論就可能涉嫌侵權

焦點:現在社交平臺發達,遇到這種需要維權的事情,哪些行為屬於正常的釋出資訊,哪些屬於可能侵犯商家名譽權的行為,應如何正當維權?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有證據支援的事實性的描述一般屬於正常的釋出資訊,但如果釋出沒有事實的猜測或者結論就可能涉嫌侵權。

釋出維權資訊需要把握尺度:1、應如實發布有證據可以證實的維權資訊,無證據支援的憑空想象、編造或者跨大事實都是違法的;2、儘量透過向行政機關投訴或者法院起訴等合法方式維權,避免其他自己把握不準的方式造成維權者反成侵權者的尷尬境地。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