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對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怎麼“從寬”量刑?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加的刑事訴訟重要原則。認罪認罰的主要立法精神在於兩個方面,一個是量刑從寬,另一個是訴訟程式從簡。目的在於,推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鼓勵犯罪嫌疑人如實認罪、悔罪認罰、積極悔過自新,修復社會關係。簡化訴訟程式,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向處理疑難案件和不認罪案件傾斜,提交司法效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下面簡要解析認罪認罰具體如何從寬。

釋法:對刑事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怎麼“從寬”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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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可見,對認罪認罰的刑事被告人從寬處罰,是“可以”“依法”“從寬”。

2、“依法”從寬。這裡的“依法”從寬,意思是從犯罪事實和被告人認罪態度等方面,根據法律確定的量刑情節和司法酌定的量刑情節,對被告人從輕、減輕,及至免除刑事處罰。法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主要包括: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真誠悔罪認罰、取得諒解和解、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損失、預交罰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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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從寬。這裡的“可以”從寬,意思是對於認罪認罰被告人是可以從寬,而不是一律從寬。但是,可以從寬的表述,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即沒有特殊理由,都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罰。對於有意利用從寬制度實施犯罪或者惡意逃避法律嚴懲的虛假認罪認罰,都屬於特殊情形,一經認定,可以不予從寬。

4、“適度”從寬。司法實務中,認罪認罰從寬不是沒有原則的予以從寬處罰。在個案中,需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再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裁量是否從寬,以及能夠從寬多少。特別是對於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必須具有法律明確的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認罪認罰,不是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

5、從寬“幅度”。認罪認罰從寬,一方面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方面為了提高司法訴訟效率。那麼,在偵查階段就認罪認罰的,可以更好的節省國家公安、檢察、法院的訴訟資源,可以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可以適當從嚴。到法院審判階段才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還要再從嚴掌握,要小於前兩個階段就認罪認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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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從寬。如果被告人沒有法定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情節,但根據案件情況又確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可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此種情形應當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制度,要從嚴掌握。

6、量刑“協商”。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機關需要就具體量刑與被告人(含辯護人)交換意見,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協商,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直接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達成量刑協商結果。也有權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提出個人認為合理的量刑,經檢察機關研究後,如果認為個人意見合理,予以採納,達成最終量刑意見,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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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式從簡。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各辦案機關的辦案期限予以適當縮短,特別是適用速裁程式的案件,法院從立案之時起10日內就審結。另外,鑑於認罪認罰程式的認罪、量刑問題已經前置至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已經充分進行了量刑協商,瞭解了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所以,對於量刑協商後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如果沒有明顯不當的,法院在審理時就必須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把量刑建議上升為最終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