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賣土”之殤:沒了土,農村還剩什麼?

夜色降臨,一臺臺挖掘機駛向田間地頭、河道溝渠。一番轟隆作業,翌日,一道道觸目驚心的溝壑、深坑便暴露在農村大地……最近,半月談記者在華北農村調研時發現,部分地區“賣土”“盜土”行為頻發,不僅造成農民利益受損,還損傷了農田和生態。

沒了土,農村還剩什麼?土賣掉後,面臨危機的不僅是生態環境,更有基層治理過程中建立起的幹群信任度。現象背後,是基層短期逐利與新發展理念之間的“衝突”與背向。

農村“賣土”之殤:沒了土,農村還剩什麼?

農村“賣土”之殤:沒了土,農村還剩什麼?

土沒了,地也不種了

6月中旬,記者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大留鎮鎮調研發現,一些農村的集體土地、溝渠地被挖成了數米深的巨大“盆地”,周邊農田開裂、坍塌。採土現場附近,七八輛“後八輪”卡車魚貫而入,揚起漫天灰塵。農田附近的溝渠裡,鉤機挖起黃土,每隔幾分鐘就能裝滿一輛卡車,約有20立方土。一輛卡車一晚至少可以往返3次。

文安縣小留鎮村至少存在4處被挖土後留下的“溝渠”,部分地方溝渠深度達10米左右。村民劉某指向一處村集體承包地之間,一個約100米長、30米寬、10米深的“盆地”映入眼簾,這是4年間採土販賣的結果。

採土賣土現象,在華北農村不少地方存在。溝渠原本屬於合法取土區域,但需要相關部門批准後,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透過才可以在溝渠內適量取土。然而,採土方拿不出批准採土的相關檔案。據村民介紹,溝渠主要用於灌溉時引河水澆地,現在溝渠挖成了深坑,小留鎮村的水澆地變成了旱地,村民也無法進行種植了。另外,溝渠越挖越深,周邊的農田因採土而一併塌陷,農田損壞情況嚴重,收割機不敢在附近作業。

這些“盆地”深坑還會在汛期對周邊造成安全隱患。6月中旬,各地防汛抗旱部門陸續要求排查水坑、取石、採砂等場所並及時回填,無法回填的要設定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但記者發現,一些10米多深的溝渠附近,沒有任何警示標語和防護設施。一旦雨季來臨,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甚至塌方,也容易造成村民溺水。

曾有村民嘗試上訪反映,但反映次數多了,反而引發了村民與採土群體的矛盾。“想管也管不了,我們說了不算數。”一位村民說。

村民“被代表”,部門“打太極”

知情人士向記者出示了2020年5月3日小留鎮村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的照片,會議記錄內容顯示,因修建京德高速公路,經村民代表開會研究同意,將村南密溝渠大約2。2萬立方土以每方5元的價格賣出,總價11萬元。

然而,這樣一份用作“賣土”依據的會議記錄,11位簽名按手印的村民代表中,至少有3位村民代表稱對會議情況並不知情。以村集體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也沒有加蓋村集體公章。按照目前市場行情,從“土販子”手裡買土,平均每方土約為25元。而小留鎮村以每方5元賣出,讓不少村民難以接受。

在一些農村,村集體將廢棄荒地、窯地、溝渠內土地賣出,獲得集體收入,又因分配不均引發村內矛盾糾紛。沒有嚐到甜頭的村民索性將自家耕地土賣出,搶土大戰愈加瘋狂。

面對涉嫌違法、暴利湧動、集體資產受損的“賣土”“盜土”現象,基層相關監管部門卻打起太極,互相“踢皮球”。鄉鎮國土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沒有執法權,只能依靠公安機關執法。公安派出所稱,這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事情,不歸其管理。大留鎮鎮政府相關幹部稱,在溝渠內取土、清淤需經縣水利部門批准。因取土手續不全,鎮政府派出工作人員多次叫停取土行為。

知情人士透露,叫停採土賣土後,買方挖空心思,採用“晝伏夜出”的形式作業,手段更加隱蔽。部分村民與採土方發生衝突。

守住農村發展底線

一場因賣土、採土導致的村莊矛盾與生態之殤,令農村基層治理多方面的現實難題浮出水面。發生此類現象的基層地區大多經濟發展滯緩。例如,文安縣小留鎮村一直沒有集體收入,村幹部起初是想抓住修建京德高速這個難得的機遇,透過佔地補償和賣土獲得一些集體經濟收入。

土地資源是支撐農村發展的根基。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王豔寧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以守住耕地紅線。

河北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副院長閆文博認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及其主要構成部分“土”,都屬於村集體財產,歸村民集體所有,村幹部不能隨意處置,更不能隨意出售。

從記者實地調研的情形來看,村集體“賣土”不是一時的,而是多年存在的現象。除了當地監管不力,還存在權力尋租、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隱患。

河北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周穩海說,目前我國仍處於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時期,需土量旺盛,雖然不少地區取土是在溝渠地中,但容易降低附近農田的質量,對我國糧食安全有一定影響。另外,違規“賣土”導致深坑遍野、溝壑縱橫,勢必會造成水土流失,自然生態環境失衡。

為解決好糧食、生態安全與發展建設的矛盾,周穩海認為,首先,建設部門應注重高效合理用土,充分對施工的棄土、棄石進行回收利用,減小用土需求。其次,應在取得國土部門審批的前提下,統籌規劃,合理利用,進行可修復式科學開採。另外,應形成合理的採土定價機制,根據土地位置和質量合理定價,並將賣土收入劃出專項用於後期耕地質量和養分修復,把對糧食生產與生態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

典型個案背後往往具有普遍意義。近年來,違規佔用土地、違規取土賣土,已成為我國基層矛盾糾紛的一個引爆點。耕地、荒地、灘塗和溝渠,都是農村農業發展的基礎,是農民安身立命的依託。一個散落著巨坑深壑、滿目瘡痍的農村,無法談及可持續發展。用寶貴土地資源換取眼前小利,損害的是子孫後代的生存根基。

“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地方政府和村集體組織應堅持新發展理念,遏制違規“賣土”之風,注重創新發展和長遠利益。(記者齊雷傑趙鴻宇)

(刊於《半月談內部版》202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