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丨“公開換保護”,聊天機器人專利何去何從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丨“公開換保護”,聊天機器人專利何去何從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丨“公開換保護”,聊天機器人專利何去何從

2020年9月7日,小i機器人(上海智臻智慧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要求蘋果公司立即停止智慧語音助手Siri所涉及的專利侵權,包括停售Siri所搭載的iPhone產品。

而小i機器人專利,也剛剛逃過差點被蘋果公司宣告無效的風險。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1·“Siri”與“小i機器人”的愛恨情仇

為什麼蘋果公司突然要起訴一個“毫不相關”的專利無效?

原來是在2021年6月,智臻公司在上海起訴蘋果公司,認為蘋果公司的Siri技術侵犯其智慧語音系統“小i機器人”的專利權,索賠100億元鉅額賠償。

對此,蘋果公司使出了“釜底抽薪”的一招——請求宣告小i機器人專利無效。如果證明這個專利無效不能被技術人員理解使用,那麼,相應的在權利要求書中要求保護的權利就沒有了;專利權被依法宣告無效後,相當於從未被授權過。

這場糾紛,持續了整整九年。而如今終於有了一點眉目。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丨“公開換保護”,聊天機器人專利何去何從

2·專利無效宣告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為“《專利法》”)規定,自專利局公告授權之日起滿6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授予無效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論述一般圍繞專利是否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這三個法定要求以及專利說明書寫作不合法律規定、說明書的技術內容不符合實質性條件等為由來宣告專利權的無效。此外,提供的證據需要附上有關證明檔案。由於專利的專業性學術性較強,一般而言,國內外專利局已公開的專利文獻和專業雜誌發表的技術文章是可信度較高的證據材料。

其次,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提交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進行初步核查,像上述專業技術文章在專利局是有備份的,稽核起來流程也會比較快。初步審查第一步為形式審查,比如是否授權專利、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具有法定理由等。如有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其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

然後,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此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核實、審查並且作出決定,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最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登記和公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分為三種類型: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維持專利權有效。

此外,如果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所宣告發明的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專利無效宣告的條件

如何認定一個專利是否有效?在蘋果公司訴智臻公司專利無效一案中,一審法院和再審法院認為“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以及“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是兩個重要特徵。

1、《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

瞭解過專利法的都知道,專利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以“公開”換“保護”,只有專利人公開了其技術方案,才能獲得對其發明創造擁有的獨佔權。具體具象化到實踐中,就是在申請專利時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是“公開”,權利要求書是“保護”,前者需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相關規定,後者則是專利人要求的保護範圍。

首先分析是否充分需要先對技術方案的概念進行闡釋,接著判斷涉案物品是否具有技術特徵,最後再分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充分公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詳細的說,就是說明書記載的資訊量應當足夠充分,或者至少應當提供足夠明確的指引,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認知能力能夠具體實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透過說明書可以使提供的技術方案具象化,則說明書的公開是充分的,以說明書為依據的權利要求書也能發揮其作用。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此有詳細的評述,依據此,在上述案件中,方案的“公開充分”具體體現在:遊戲功能如何區分格式化語句或者自然語句、搜尋功能相較於以往的類似產品是否更加精確、擴充對話資料庫的網路學習方式以及最主要的服務“擬人化聊天”等等。

2、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

如果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專利授權就存在瑕疵。

對於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在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2款中,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沒有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申請日以前向有關部門提出過申請,並公示公告。“新穎性”顧名思義,對“新”的判斷需要與過去的專利發明進行比較,看一項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否已經為單獨一份現有技術所公開。審查新穎性時,一般採取一一對比的原則。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了“禁止重複授權”的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也就是說,如果與以前的專利沒有區別或者區別不大,將不能被認定為是一個有效專利,這與新穎性的判斷方法有相似之處。

對於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於“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進行分析,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理解說明,採取多個證據進行綜合比較。在再審判決中,法院採用“過濾器”“格式化語句”“重複測試迴圈”等諸多專業術語來論證該專利具有更加顯著的技術進步,對自然語言的處理更加智慧化,從而論證其具有創造性。

4·結 語

該案的特殊性與專業性,使其在2020年度智慧財產權十大案例中一躍而出。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審改判,撤銷此前北京高院二審判決,維持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兜兜轉轉,最後認定小i機器人的ZL200410053749。9專利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