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療?

那麼,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療?其實不然,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必要治療的同時,還應當根據被強制醫療的人病情,定期組織專業醫師對其進行檢查評估,確認其精神狀況。

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療?

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時,如果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對其的強制醫療。

所謂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已經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會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收到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是否需要一直治療?

當然,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也就是說,被強制醫療的人認為自己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經過強制醫療的治療已經痊癒,符合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有權向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醫療機構作出診斷評估,提出解除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也有權直接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近親屬如果認為被強制醫療的人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已經治癒,也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