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和分配有哪些規定?

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和分配有哪些規定?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集體土地,

是農民集體因徵收而使失去

集體

土地所有權應得的補償,是農民集體的集體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農民集體行使。

第四十九條

規定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5

6

號,

2020

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

有權

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各地方

對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規定

執行地方規定。

2021

年修正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

該條規定要求將不少於

70%

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未說明是集體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或宅基地等,而在修正前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2004

年)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對於所有權為集體、使用權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怎麼補償?最高人民法院(

2017

)最高法行申

3063

號行政案例裁判觀點,在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被徵收後,作為行使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土地補償費;而作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應獲得宅基地使用價值,也就是居住功能的相應補償或安置,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宅基地上的農戶所有。

《土地管理法》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安置

第四十八條

規定了

3

種安置方式: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提供安置房或者

貨幣補償等方式

隨著城市的快速發展,城市市區或新增城市規劃區內依然存在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需

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

可有償出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