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車輛保險很重要,選擇合法營運車輛更能保障自己利益

截選部分重要內容: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鑑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2016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範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遊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範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範圍內。

具體範圍: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範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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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範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