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評論:德國私法學教授的“任用資格”

斯蒂芬·格倫德曼與卡爾·裡森胡貝爾主編的《20世紀私法學大師——私法方法、思想脈絡、人格魅力》一書,提供給人們的資訊量真的很大,除了那40位私法學大師在各自專長的領域中的學術貢獻外,還有一些我們平常較少關注的面向。比如說,要在德國的大學中謀得一份教職,需要什麼樣的“硬體”要求?從閱讀中我們可知,完成一篇教授任用資格論文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不知道這一“傳統”始於何時,但在這本有關私法學大師的書中,卻貫穿於整個20世紀,即便是在兩次世界大戰中,其教授任用的資格要求也依然如此,不曾打過折扣。

青評論:德國私法學教授的“任用資格”

被稱為“法學宗師”的恩斯特·拉貝爾,他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基於權利瑕疵的賣方責任》完成於1902年,並在同年出版。雖名為論文,但實際上是一本專著,它從法律史的角度展開,從羅馬法到早期的日耳曼法,再到《普魯士通用邦法》及《奧地利通用民法典》,這項研究也預示著拉貝爾先生未來會因以法律史、比較法和教義學為視角研究私法而取得卓越成就。拉貝爾藉此取得教授任用資格的四年後,成為巴塞爾大學的教授,其後相繼轉赴基爾大學、哥廷根大學、慕尼黑大學。從1926年起到1939年,因感受到希特勒第三帝國的危險而移居美國時止,拉貝爾先生都在柏林大學任教。而他的教授資格論文則為其一生的研究奠定了基礎。

有一位私法學者獲得教授任用資格是在希特勒上臺的1933年,他是也被稱為“法學宗師”的弗朗茨·柏默。柏默高中畢業的那一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1914年至1918年期間,他一直在軍隊服役。戰後,柏默到弗萊堡大學攻讀法學,畢業後,他分別於1922年和1924年通過了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和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1933年,柏默發表了題為《競爭和壟斷抗爭:經濟抗爭權和現有經濟秩序的法律結構問題研究》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並從這一年開始擔任弗萊堡大學的講師。在此,柏默與經濟學家瓦爾特·歐肯相遇,這次相遇也被當做是後來弗萊堡學派的起源。該學派的宗旨,在於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共同努力去認識和落實自由市場經濟的秩序原則,柏默最終與當局發生衝突,他的教授任用資格於1940年被撤銷。直到戰後的1946年,柏默接受法蘭克福大學法學院的邀請,擔任民商經濟法教席的教授,才算是恢復了他的教授資格。

納粹政權如日中天之時,戰爭的陰雲籠罩著整個歐洲,“一張平靜的書桌”很難覓得,做學問的條件益發艱苦。在法律史、比較法、法哲學及法教義學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赫爾穆特·科英,就是在1938年那樣艱難的環境下,完全藉助檔案材料,在法蘭克福大學完成了他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對羅馬法的繼受》。透過對檔案材料的發掘,科英發現“共同體法”一詞於1482年首次被一位刑事法官引用,遲至1503年,羅馬法在法蘭克福的勝利已成定局,因為在法院的檔案材料中,突然出現了羅馬法中“傷害之訴”一年時效或《查士丁尼法典》中擔保人的“先訴抗辯權”。像這樣精確且精緻的研究,沒有耐心與決心是無法完成的。科英也因此於1940年成為了法蘭克福大學的終身教授。

在戰爭的特殊時期,對法學教授任用資格的要求並沒有絲毫的放鬆,在承平年代更是如此。在德國,公認的法學家身份的核心證明,就是高質量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作為公司法和勞動法兩個領域的通才和專家,沃爾夫岡·策爾納對上述經典觀點很是認同,並在教授聘請委員會中一直強調這一點。而策爾納自己於1963年出版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私法人合社團中成員表決權的限制》,就被評價為優秀,對此做出評價的兩位教授也都是大師級人物。策爾納的貢獻主要在於從整個體系中提煉出“動態限制”,即善良風俗約束、平等對待原則、公司目的約束、忠誠約束等。這與當時的主流觀點大不相同,他的觀點也因此不受重視。然而之後情況發生了鉅變,在涉及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決議法、決議控制、公司利益和忠誠限制的司法裁判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卻採納了策爾納的意見,且他的影響早已超出了德國國界。

這些私法大師的優秀,還在於能指匯出同樣優秀的學術傳承人。給德國的經濟政策留下深深烙印的恩斯特-約阿希姆·麥斯特麥克,其門生的研究大多延續了他的學術傳統。麥斯特麥克的教授任用資格論文,涉及到康采恩法中的控制與責任的分離這一基本問題,而他的門生米夏爾·貝克爾就是在此基礎上,研究用來保護股東免受公司管理者和公司大股東侵害的法律工具。學術的薪火相傳,應該就是這個樣子。

我們經常驚異於德國學術界的嚴謹與高質量,背後的原因更值得我們去挖掘。在教授任用資格上的嚴苛,選拔過程中的一絲不苟,以及無論外界環境如何變幻也不曾中斷傳統的做法,都發人深省。

作者/馬建紅(法學博士)

漫畫/陳彬

編輯/崔毅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