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價跌停、被證監會立案,投資者要索賠的注意事項
金字火腿:
股價跌停、被證監會立案,投資者要索賠的注意事項
4月11日,
金字火腿
股價大跌
9。94%,市值蒸發近5億元,總市值僅剩41。68億元,同比2022年初下滑了34%。
該跌停與
金字火腿
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金字火腿立案
有關
。
而
此次立案原因主要與金字火腿期貨虧損
5000餘萬元的事件有關。
而在
4月10日金字火腿釋出
公告
稱,
4月8日收到中國
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
證券
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金字火腿立案。
此前
先後收到深交所關於該事件的關注函和監管函;該公司及相關人員也
收到了
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現在
金字火腿
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根據證券法
及司法解釋規定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證券律師俞強
提示
,新的證券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已經將行政處罰前置程式取消,在
金字火腿
被立案調查後,如能證實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受損的
股民
可以提起民事索賠
挽回投資損失
。暫定
2022年4月1
1
日之前持有的或此後賣出金字火腿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有望獲賠(最終以法院判決為準)。
股民
可透過小程式搜尋
“俞強律師”線上報名登記。權益受損的
股民也
可聯絡律師
進行
索賠
登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上述即為可獲賠償的範圍。
TIPS:炒股損失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對很多股民而言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但事實卻是可以進行索賠,
截止目前已有勝訴判決的股民索賠案例
,
我們附【
聖萊達
公司
虛假陳述案】判決書如下:
高某某
,女,
1970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吳泰閘路9號5號樓1單元2102號,公民身份號碼XXX。
張某某
,男,
1970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鄒城市長青路90號2號樓西單元202室,公民身份號碼XXX5。
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長興路
199號10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宋騏,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令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萊達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
404148。51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聖萊達公司負擔。
法院認定事實
1.聖萊達公司
虛假陳述
的實施日為
2016年3月22日,揭露日為2017年4月19日,基準日為2018年4月23日,基準價為9。40元。2.原告
高某某
實施日前持有聖萊達股票數量為
0股,2017年3月27日買入聖萊達股票為其“第一筆有效買入”,揭露日前持有聖萊達股票數量為14400股,實施日至揭露日淨買入聖萊達股票數量為14400股。原告
張某某
實施日前持有聖萊達股票數量為
0股,2017年3月28日買入聖萊達股票為其“第一筆有效買入”,揭露日前持有聖萊達股票數量為10600股,實施日至揭露日淨買入聖萊達股票數量為10600股。
裁判要旨
1.本案
虛假陳述
揭露日的認定應當結合首次公開、風險提醒、價格變動三個方面綜合考察,故揭露日為
2017年4月19日,相應的基準日為2018年4月23日,基準價為9。40元。 2.對原告因買賣聖萊達股票所遭受的損失與被告的
虛假陳述
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
虛假陳述
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規定,投資者在
虛假陳述
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之前買入聖萊達股票的,存在因果關係。
3.對原告損失賠償金額的認定,應考慮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的影響,損失核定專家意見書的核定方法相對科學精確、覆蓋面廣、現實可行,故以專家意見書核定的金額為準。對原告主張的佣金損失按萬分之三標準予以支援。對原告主張的印花稅損失按千分之一標準予以支援。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以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損失之和為基數自買入日至賣出日或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計算。
裁判分析過程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2014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
虛假陳述
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波聖萊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
高某某
、
張某某
支付賠償款
207412。35元;
二、駁回原告
高某某
、
張某某
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