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未能證明履行了法定程式,其實施的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
一
、
基本案情
原告茅某利為
x
市
x
區
x
鎮一街村人,因
x
區
x
鎮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專案,
x
市
x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於
2018
年
12
月
27
日為
x
城建
x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
x
第
8
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就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補償安置事宜,原告未能與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
2020
年
6
月
18
日,被告
x
鎮政府組織實施拆除了涉案房屋。
二
、原告觀點
原告為
x
區
x
鎮一街村村民,
,
原告對其宅基地房屋享有合法權利。
2020
年
6
月
18
日,被告為加快拆遷程序,在未與原告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前提下,將原告房屋拆除,未給予原告任何形式的拆遷安置補償。
原告認為,被告不具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職權,其拆除行為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式違法,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損失。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被告拆除原告位於
x
區
x
鎮
x
街
x
衚衕
x
號宅基地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三、被告觀點
1
、本案所涉專案合法,手續健全。本案所涉房屋位於
x
市
x
區
x
鎮
xx
街
x
衚衕
x
號(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位於
x
區
x
鎮一街村、二街村、三街村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專案拆遷及安置房建設地塊範圍內。該專案經
x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系對接京張高鐵拆遷村民安置的重點建設專案,
x
城建
x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該專案的實施主體
,
已於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取得該專案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2
、
x
鎮政府作為專案屬地鎮政府,具有做好本案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
3
、我政府組織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不應被確認違法。本案所涉專案系徵地拆遷,根據專案規劃,既要拆除專案地塊內的房屋,也需履行農民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原告因與曹某蘭存在糾紛,曹某蘭提供其夫茅某喜與原告於
2004
年
5
月
14
日簽訂的《佔用宅基地經濟補償協議》,主張相關宅基地權利,基於此糾紛,原告對宅基地認定面積不滿意,一直未能就
9
號院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署協議,影響了專案的順利推進。為保障
600
餘戶約
1600
餘名涉拆群眾的切身利益,我政府組織實施拆除涉案房屋,完全是出於公共利益考慮。
4
、我政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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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院組織實施和平拆除,非暴力拆除。我政府曾協同城建公司、拆遷公司等有關單位,多次與原告溝通,希望其能以大局為重,原告最終答應先拆房,再解決補償安置事宜。後原告將
9
號院騰清,在此基礎上,我政府在原告在場見證的情況下,於
2020
年
6
月
18
日組織拆除了涉案房屋,拆除前及拆除過程中進行全面錄影取證。
四、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判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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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x
區
x
鎮人民政府被不具有法定職權,亦未履行相應法定程式,確認其於二○二○年六月十八日組織實施的拆除原告茅某利位於
x
市
x
區
x
鎮
x
街
x
衚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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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房屋的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