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但也有例外

最高法: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但也有例外!

朋友們是否聽說過上訴不加刑原則呢?這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原則,是指被告人在提起上訴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對其加重刑罰。而在行政法中則有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的原則,具體來說,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時,行政複議機關一般不能對其做不利的變更,但是該原則也有例外。沈律師今天最透過最高法的(2019)最高法行申4324號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最高法: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但也有例外

肖女士與王女士發生爭議,公安機關透過詢問筆錄認定王女士用高跟鞋和石頭扔肖女士。於是做出了拘留王女士八日並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肖女士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市政府作出複議決定,認為公安分局對王女士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肖女士對該複議決定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複議決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市政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公安分局僅依據與肖女士有利害關係的兩位證人及肖女士本人的詢問筆錄而作出處罰決定,證據不充分,市政府的複議決定並無不當,於是駁回了肖女士的訴訟請求。肖女士不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是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最高法: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但也有例外

張女士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審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該複議決定是否違反了禁止不利變更的原則。法院認為雖然行政複議原則上禁止不利變更,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一是被侵害人、被處罰人會明示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二是被侵害人或被處罰人申請了行政複議,另一方在複議程式中存在有意識的默示申請撤銷處罰決定的行為,而本案符合第二種情況,故複議決定不違反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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