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人不幸都走了,存款房子汽車還有其他財物,會怎麼處理?

這個話題太過於沉重了,這次YQ使不少家庭支離破碎,但是否有因YQ一家人都走了的情況,尚且不知,如果說真的發生這種情況,那麼他們的存款、房子、汽車等等財物最終會怎麼處理?

如果生前有立遺囑的,那麼直接按照遺囑執行即可,不過遺囑的繼承人一般都為父母、妻子以及子女,既然一家人都不幸去世,那麼即使遺囑上有指定繼承人,估計繼承人也不在世了。

如果一家人不幸都走了,存款房子汽車還有其他財物,會怎麼處理?

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共有三種形式:(1)主體可以透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2)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3)透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第二和第三種極少見,最常見的仍然為第一種,就是法律直接規定明確。

法律直接規定

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過世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如果真的出現一家不幸身亡,那麼這個家庭留下的資產可以由戶主的兄弟姐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如果第二繼承順序的人也全部都不在了呢?這種事件的機率比較小,但不代表沒有,特別是現在很多獨生子女,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歲較大,也可能早已過世。目前法律上沒有對此有具體的規定。

如果一家人不幸都走了,存款房子汽車還有其他財物,會怎麼處理?

很多人對於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比如過世之人的兄弟姐妹也過世了,但是其兄弟姐妹的子女還在),對此可以肯定的說,沒有。按照《繼承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繼承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代位繼承只發生於處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地位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如被繼承人的孫子、孫女)。顯然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子女並非過世者的直系血親,所以無權繼承。

如果一家人不幸都走了,存款房子汽車還有其他財物,會怎麼處理?

按照現實的法律判決情況,如果第一繼承人與第二繼承人均過世,且不存在直系代位繼承的情況,那麼其留存的財產就是其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國家所有。其實,這種情況在一些天災人禍前面還是時長有發生的,基本上最後也都是充當公共財產,然後經過無限迴圈再造福於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