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男子為“熊孩子”踹踢座椅靠背的法律責任

近日,上海某影院一“熊孩子”不停地踢前排座椅,就座的女子多次制止無果;熊孩子的家長沒有制止,反而“用力”踹了女子的座椅靠背。治安調解無果,26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通報稱,涉事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男子為“熊孩子”踹踢座椅靠背的法律責任

男子為“熊孩子”踹踢座椅靠背的法律責任

一般認為,在公安機關主管刑事案件範圍內,《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為銜接關係,例如,貪汙情節較輕的,不能適用本法。基於不同的立法目的,本法並沒有將職務侵佔行為列為行政違法,企業中的職務侵佔不斷髮生,例如,虛報理由報銷等。《刑法》規定了過失概念,以及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兩法既然是銜接關係,前述規定同樣也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故意與過失的概念;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對行為的反應被稱為故意,或者過失。就過失而言,過失成立的前提條件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裡的“應當”,是指義務的來源;這裡的“可能”,是指發生危害結果的蓋然性。法律人,特別是司法人員在概念上倘若不以“階段”加以區分,司法實踐難以區分故意與過失。

甲抽了乙一記耳光,甲無權毆打他人,司法人員大致能評價甲的行為是故意,故意一定能評價為過失,因此,故意與過失在義務來源上並沒有本質區別。甲抽乙一記耳光致其死亡,司法人員需要透過蓋然性判斷是否存在過失,例如,乙因心臟等疾病,而甲不明知的,司法人員應當認為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但甲有義務來源,民事責任不能豁免,因此,上述所謂階段加以區分,是指將義務來源與蓋然性分別獨立判斷。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男子為“熊孩子”踹踢座椅靠背的法律責任

故意與過失在義務來源上並沒有本質區別

在故意傷害認定的司法實踐中,多數司法人員因沒有注意到分階段判斷,上述打耳光致人死亡的,要麼認定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要麼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裁判的結局是,行為人被判處較重的刑罰外,被害人家屬僅能獲得喪葬費的賠償,社會矛盾加劇。現代刑法的意義在於區分民、刑兩類案件;司法人員不能分階段判斷,現代刑法可能失去應有的作用。

嚴格區分故意與過失,必然消減《刑法》與其他法律的作用,例如,行為人為了嚇唬,或者阻止他人糾纏,撿起石塊砸向地面,石塊不規則彈起致被害人傷亡。司法人員倘若一定要嚴格區分故意與過失,《刑法》難以發揮作用。法律人為了克服理解上的缺陷,創設性地認為故意犯罪還存在間接故意,至此,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沒有明確的區分。

上述的例子,以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機關通常是客觀歸罪,即,司法機關一般認定行為人有罪。事實上,該例子完全可以評價為民事侵權責任,相關當事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本就例子而言,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屬為何要透過刑事程式解決賠償問題值得討論,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可能是關鍵因素。

就涉事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的事件而言,刑事領域尚不能區分故意與過失,行政拘留當然是依法作出。就男子踹踢座椅靠背而言,女子受傷的結果多數為過失,《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過失行為也需要遵循,或者類比刑法的規定,即,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行政責任。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男子為“熊孩子”踹踢座椅靠背的法律責任

行政拘留當然是依法作出

本文注意到不少網友的評價,即,涉事男子拿出多少錢才能達成調解協議,有人列舉了保安毆打業主賠償一萬多元的例子;兩案情節有諸多不同,涉事男子畢竟是踹踢座椅靠,而不是直接針對女子。社會更加需要討論的是,家長與社會怎樣對待“熊孩子”不文明的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