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我答」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應當知道的九個要點

「你問我答」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應當知道的九個要點

最近有朋友諮詢,他的家人在社群遭受他人故意傷害,所幸傷情不嚴重,但已構成輕微傷,問我:作為被侵害人,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事情,享有哪些權利。

今天我梳理了一下,總結出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應當知道的九個要點,希望對遇到類似情形的讀者也能有所幫助。

一、針對或者利用網路實施的違法行為,被侵害人有權向屬地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資訊時代、網路社會,違法行為人很可能躲在某個角落的透過電腦螢幕對你實施違法行為。遇到這種情況,作為被侵害人,你可以向自己使用的網路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時所在地、財產遭受損失地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查處。

二、到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控告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受案回執或者書面答覆

作為被侵害人,你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所提出控告,對方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進行網上接報案登記。如果管轄很明確,很容易就找準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接待人員應當向你出具受案回執。

如果你控告的內容雖然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是,管轄不明確或者你找錯地方了,從規範角度講,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但實踐當中,接待人員可能會建議你直接到某某單位去報案,他們會認為這樣更直接些。

如果你控告的內容,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事項,而且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接待人員會口頭告知你去向其他主管部門報案,比如認為這是民事糾紛,建議你去法院起訴等等。當然,如果你對這種說法有異議,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你公安機關的判斷和決定。

三、被侵害人可選擇對自己影響最小或更適合的地方提供證言

被侵害人陳述是重要的證據種類,即便是尚未構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也需要向被侵害人調查取證。但是,身著警服的辦案人員即便正常履職查辦案件也會顯得格外注目,所以,如果被侵害人擔心民警到自己單位或者家裡可能會對自己或家人的工作、生活帶來不必要的誤會或者麻煩的話,可以和辦案人員商量,確定一個對自己影響最小或者最方便的地方接受詢問、提供證言。公安機關考慮到這種普遍的合理關切,因此在辦案過程中是允許被侵害人選擇案發現場、單位、學校、住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甚至你認為更加合適的地方提供證言的。當然,你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四、被侵害人可以請求向公安機關自行提供書面材料

作為被侵害人,當你在接受詢問做筆錄的時候難免因為緊張、情緒波動而忘了一些重要細節,或者沒有表述清楚,或者回家查詢相關記錄後,發現當時有些點說錯了。這時,你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材料或者證明,澄清案件事實、重申自己的立場觀點。公安機關應當准許。

五、被侵害人可以要求鑑定、有權知悉鑑定意見和申請重新鑑定

1。作為被侵害人,如果你堅持,即便傷情很輕微,公安機關也必須對你進行傷情鑑定。但同時,你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提供診斷證明,或者在指定的時間內做傷情鑑定(當然有正當理由需要重新確定鑑定時間的情形除外),否則視為拒絕鑑定。

2。公安機關打算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被侵害人,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鑑定意見的影印件和診斷證明結論的書面告知。

3。作為被侵害人,在你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3天之內,有權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不過,這只是請求權,最終是否重新鑑定,由公安機關依法視案情需要決定。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才會進行重新鑑定,比如,鑑定程式違法、鑑定機構資質、鑑定依據、檢材等有問題等等。決定重新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同一案件、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六、被侵害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但是與案件有關必須鑑定的,可以依法暫扣,待鑑定結束後應當立即發還

公安機關辦案講求證據,證據保全工作非常重要。一般情況下,經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對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依法扣押或者扣留。有些情況下,公安機關需要對被侵害人的手機、電腦、衣物等財物進行暫時扣押,以便進行相關鑑定。但是,鑑定結束後,這些財物必須立即返還。

七、被侵害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諒解

治安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雖然尚未構成犯罪而免於遭受刑事追訴,但是他仍需要接受行政處罰。從行政拘留十五日到罰款、警告,其間還是有一定幅度的。受罪、吃牢飯倒在其次,或許行政拘留那幾天恰巧處於某個重要事件的關鍵節點,那就耽誤事兒了。至於行政處罰的罰與不罰,二者差距就更大了。或許有人說“行政處罰不是犯罪,沒有前科”,沒錯,它確實不屬於前科,但是它無疑屬於個人生活表現中的劣跡,在一定場合、領域對個人還是有重大影響的,只舉一例:北京積分落戶,申請人近5年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假如有一次行政拘留記錄,基本就告別北京戶籍了。因此,對於違法行為人而言,能不受到行政處罰當然最好。

在治安案件中,被侵害人的諒解是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給予從寬處理的正當理由,而且從寬幅度沒下限——從輕、減輕,直至不予行政處罰都符合規定。不過,違法行為人是否能取得諒解,則要看被侵害人的主觀意願了。這此過程中,被侵害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諒解。

八、被侵害人有權知悉案件進展,公安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說明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是有期限要求的,通常情況下,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是,鑑定時間不計入上述辦案期限。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被侵害人有權查詢辦案進展,但是卻規定了公安機關如果由於客觀原因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處理決定時,有義務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如果被侵害人連辦案進展程度都不知道,公安機關的這個告知義務將無法得到真正落實。

九、被侵害人有權從公安機關獲取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的決定書影印件

被侵害人是治安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雖然你不能左右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但是你有權利知道公安機關最終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怎樣的處理,違法行為人最終受到了怎樣的處罰。無論是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你都有權利索要一份決定書影印件。

(作者:王文林,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