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平律師|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告訴你為什麼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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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定要儘早請律師

刑事案件有別於民事案件的重要一點就是,只有律師可以在公安偵查階段就介入案件,向民警瞭解案件情況和涉嫌的罪名、會見嫌疑人等,而嫌疑人的家屬是做不到的。行業內有公安偵查階段37天“黃金救援期”的說法,錯過了這個視窗期,絕大多數的嫌疑人會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並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往往律師越早介入案件,嫌疑人最終獲得輕判或緩刑的機率越高。而律師越晚介入案件,則律師辯護的難度成百上千倍的增加,案件改判的可能性越小。

嫌疑人的家屬往往有種錯覺,就是請了律師也沒有用,最終嫌疑人還是被判刑。家屬因此在請律師這個問題上就猶豫不決,期待公安或檢察院明察秋毫,最終放過嫌疑人,這樣可以省一大筆律師費。但現實是,這種公安或檢察院主動撤銷案件的情況幾乎沒有,因為公安或檢察院在查處犯罪方面具有天然的驅動力。國家機器一旦啟動,誰也不願意承認自己辦了錯案,甚至更極端的情況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辦的錯案。沒有律師作為第三方介入案件,公安或檢察院就無法做到不會辦錯案件。這樣的案件比比皆是,如佘祥林案、張作海案、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件等等。

沒有請律師或及時請律師、沒有請對律師,嫌疑人的結局往往要麼判刑過重,要麼錯過減輕處罰的機會,即使最終被被判緩刑,但是在看守所一般也要待上一年半載,那種失去自由的痛苦和煎熬是常人所難以想象的,最終家屬後悔莫及。

那有人說,不是還有法院會審理案件嗎?總有糾正錯案的機會。事實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壓力巨大,案件量巨多,案件審理又有期限要求,再認真的法官也不可能把案件看的很仔細。法官主要圍繞庭審筆錄、嫌疑人供述以及公訴機關的意見就把案件判了,你說法官會相信誰的意見?為了避免出現嫌疑人上訴的情況,這也是法官為什麼會迫切希望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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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到哪些作用

如果公安偵查階段就介入案件的話,律師通常會做至少三項工作。一是會見嫌疑人,瞭解嫌疑人在公安的供述情況、涉嫌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律師從法律角度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分析及預期走向、告知嫌疑人刑事案件各階段權利及注意事項等。二是約見承辦警官,瞭解案件進展及涉嫌的罪名,提交委託手續,保持後續溝通。三是向承辦警官提交書面法律意見,包括律師對案件事實的分析意見及相應法律規定。有些案件需要司法鑑定或評估的,如果對鑑定或評估意見有異議,還需要及時申請重新鑑定評估。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申請調取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並進行閱卷,出具閱卷筆錄和法律意見書,並多次會見嫌疑人核實卷宗材料。同時可能會提起羈押必要性稽核申請,以儘快將嫌疑人取保候審。同時要反覆與檢察官進行書面或電話溝通交流意見,主要針對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如何量刑、有哪些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必要時,律師還需要收集證據,提交檢察院。當然,認罪認罰通常也在這一階段達成。

審判階段,律師需要準備開庭委託手續、代理詞、參與開庭質證和詢問嫌疑人、證人、提交證據等等。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未能改變檢察官的意見,那麼審判階段,律師的工作是非常艱鉅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顧及到,方能在庭審中應對自如。案件判決後,律師還會會見被告人,以確定案件是否上訴,並告知家屬。有句行話叫“公安機關做飯,檢察院盛飯,法院吃飯”,如果律師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案件,結果往往都不會理想,或者需要花費巨大的代價才會勉強取得一定的收穫。如果此時,案件仍然取得理想的結果,那你一定要特別感謝律師,因為他一定加了很多班,付出了巨大心血。

以上只是舉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做的最基本的工作,而並非全部。“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如果你看完這些還是認為律師不過給檢察官打打電話、開個庭就把律師費拿到了,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法官從不會告訴你,沒有律師的參與,這個案件可能會辦成錯案,被告人也可能會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法官花費巨大心血也可能忽視了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或跳不出慣性思維而重判。

謝平律師|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告訴你為什麼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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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件律師為什麼沒有取得家屬想要的結果

答案其實前面已經提到過,謝律師分析,無外乎這樣幾種情況:

沒有及時請律師,案件證據已經被公安機關固定。生米煮成熟飯以後,再想從中挑出小石子,難度可想而知。

沒有請對律師,通常刑事案件需要請專門做該領域的律師,而且儘可能資歷較深的律師。

案件定性量刑本身沒有錯,法律規定也很明確,這種情況任請律協會長也不能改變絲毫。

家屬想要的結果超出了法律的規定,根據案件事實,律師根本不可能辦到。這種情況,建議家屬調整預期,否則很容易上當受騙。比如律師讓你掏錢打點關係的時候,你就要當心了,這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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