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大家常常聽人說,尤其是大貨車司機說,發生了交通事故,把人撞傷了,不如把人給撞死了。更有甚者,有人把人撞傷之後,又故意對傷者進行二次碾壓,導致本來可以救助的傷者被故意碾壓致死。把人撞傷與撞死法律責任上有什麼區別?為了逃避民事賠償直接把人撞死比撞成重傷好,真的是這樣嗎?作為律師,今天從法律的角度,來解讀和駁斥這個撞傷不如撞死的謬論。

首先,先從人性的角度來說這個問題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常言道,人命關天,每個人的生命都不是獨立的個體,其背後都關乎著幾個家庭。一個生命的喪失不僅會使死者親人承擔喪失親人之痛,同時有些家庭因為失去主要經濟支柱陷入到痛苦的絕望境地。換位思考,若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恐怕都難以承受。一個本活蹦亂跳的生命變成躺著的屍體;一個本來可以被救助的生命,因著錯誤的觀念,而沒有被救助,不僅肇事者最終將受到嚴重的法律責任,心靈上也將揹負一生的罪責。

其次,從刑法上來說,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問題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透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把人撞死了且負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常規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也就是說,肇事者把一個人給撞傷了,哪怕撞成重傷,甚至撞成植物人,也通常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前提是:沒有逃逸、飲酒等特殊情形下),在司法機關就不會被封留有犯罪的案底,也不會影響到公務員考試,某些重要的執業資格的考試等等,不會有犯罪的記錄。

再次,關於民事賠償的問題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關於民事賠償的問題,現在機動車大都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發生了事故,保險公司負責承擔賠償,只要你車險買的足夠多,通常情況下,個人是不用負擔太多的費用的。若有證據證明,傷者是司機故意碾壓致死的,保險公司一般會拒絕賠償的,因為這已經超過了交通事故的範疇,所有的民事賠償費用,都將有肇事者進行賠償,賠償的數額一般都很巨大,甚至高達百萬。普通人是難以承受的。

另外,在多數的交通事故中,傷者的傷殘級別一般都比較低,在常見的交通事故中,十級傷殘和九級傷殘偏多,在有商業三者險的情況下,賠償的數額一般夠用。個人通常是不用負擔太多的。若把人撞死了,其死亡賠償金相當於一級傷殘的數額,是十級傷殘的十倍之多。所以說,撞傷不如撞死,是完全錯誤的,是一個徹徹底底的謬論。

最後,說一個極端的情況,把人意外撞傷之後,又故意把人碾壓致死

第一次撞傷人是交通事故,是過失引起的,保險公司會賠償損失的,本次事故,只要傷者沒有死亡,肇事司機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傷者醫治無效死亡,肇事司機僅僅成立交通肇事罪,處罰是很輕的,只要獲得死者親屬的諒解,一般會判處緩刑。

第二次用車撞人,是故意犯罪,保險公司不會賠償的,所有的民事賠償都由司機進行賠償。司機不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綜上可知,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積極的救助傷者,立刻撥打120和110,積極面對事故的發生,而不是想法去掩蓋事故,為了別人,也是為了自己。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作者/來源:單秋偉律師

律師解讀: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與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區別

內容如有不妥,請點選頭像-私信聯絡小編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