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博律所淺析僅是舉行結婚儀式沒領證,彩禮可以退嗎?

彩禮起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式之一,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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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現實生活中也會遇到已經舉行過結婚儀式了,沒達成最後結婚的共同意見,這時就需要退還彩禮。

僅是舉行結婚儀式

沒領證,彩禮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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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男女要是沒有領結婚證,而僅僅是舉行結婚儀式的話,這樣的關係仍舊屬於同居關係,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並不會因為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屬於合法夫妻。根據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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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2、3項的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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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依據以上規定,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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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裡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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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彩禮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