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轉給“第三者”19萬,能追回嗎?

丈夫去世後

妻子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

丈夫生前用微信向“第三者”轉賬19萬!

能不能追回?

近日,崇陽縣法院就妥善調處了

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

而引發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案情簡介

2020年,已婚人士老王與離異單身的小美在江蘇某市足浴店相識,隨後倆人發展為情人關係。此後,老王透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美192749元,併購買了價值23492元珠寶、衣物。2021年6月,老王因病死亡,後老王家人在整理其遺物時,在其手機上發現轉賬記錄及購買珠寶、衣物的支付交易明細。

2022年1月,老王的妻子阿淑將小美告至崇陽縣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小美返還216241元。

丈夫生前轉給“第三者”19萬,能追回嗎?

圖片來源網路,與該案無關

崇陽縣法院蘇塘人民法庭收到該案後,承辦法官高度重視,立即聯絡雙方當事人瞭解情況,2022年3月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辯論:

阿淑認為老王與小美系不正當男女關係,在未經其同意情況下的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轉款及購買珠寶、衣物等物品的支出

小美則稱小額轉款系其用現金向老王兌換和老王在足浴店內消費時支付的報酬,大額轉款系老王自願贈與其治病和幫助其償還他人債務,未收到上述物品,且並不知情老王已婚事實。

丈夫生前轉給“第三者”19萬,能追回嗎?

庭審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承辦法官主持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結合情理,向小美詳細闡明《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法庭幹警隨即製作調解書加以確認,小美當庭履行協議所確定的義務。

至此,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而引發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官說法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平等的處理權”並不等於夫妻雙方各自都有獨立的處分權,也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各有一半的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全部無效。

該案中,丈夫給第三者的錢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未徵得妻子同意將財產贈與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第三者取得錢款也不是善意有償取得,而是丈夫非出於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應認定無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

咸寧中院微信公眾號、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