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假毒品”當做“真毒品”進行販賣?于都一男子被判五年!

眾所周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不論其數量多少,應依法予以懲處。

但販賣“假毒品”,是否也構成犯罪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來看一起真實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透過微信聯絡吸毒人員謝某,稱他那裡有冰毒,並問謝某要不要,謝某說:“送過來,我就要”。之後兩人商定由羅某某將冰毒從南昌送到于都,然後謝某以230元每克的價格從羅某某處購買冰毒。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羅某某在南昌從一個綽號“老塗”(身份不詳)的男子手中以170元每克的價格,購買了75克冰毒疑似物。隨後,被告人羅某某攜帶該冰毒疑似物從南昌駕車來於都。

到達于都後,被告人羅某某告訴謝某其已經將毒品帶到于都,並叫謝某出來交易。謝某感到害怕,遂將這一情況向公安局報案。當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攜帶毒品在某賓館與謝某交易過程中被民警當場抓獲,現場繳獲羅某某帶來的兩包毒品疑似物,其中一包淨重48。26克,一包淨重22。09克(輔料)。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現場查獲的兩包毒品疑似物均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訴訟經過

于都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將假毒品當作毒品進行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于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于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將假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當作真冰毒進行販賣,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羅某某出賣的冰毒系假冰毒,且被公安機關及時查獲,是販賣毒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某將假毒品當做真毒品進行販賣,屬於認識錯誤,但這種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其在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雖然達不到販賣真毒品的危害後果,但客觀上實施了販賣行為,社會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遂對被告人羅某某以販賣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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