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療店裡顧客先向技師轉錢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如何定性?

案例

凌霄兒(化名)是某足療店的女技師,因其身材姣好點鐘率很高,張三在好友推薦的情況下去了該足療店後也點了凌霄兒為其提供足療服務。

在服務期間,兩人聊天並互加微信,

後張三透過微信向

凌霄兒

轉入502元,

凌霄兒

表示拒絕,但張三將

凌霄兒

微信點開接收,隨後又親吻

凌霄兒

凌霄兒

見狀往門外跑去,被張三拉回,隨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之後張三見凌霄兒

哭泣,勸其不要生氣,又透過微信轉給凌某某520元,並透過其人臉識別解鎖手機,點選接收。

凌霄兒

離開後,於當日將相關情況告知其男友,其男友的一個朋友向警方報警。張三被警方訊問時承認雙方發生性關係,但不承認是強姦,而是嫖娼,並向警方出示了微信轉賬記錄。本案應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本案的難點在於如何認定系違背女性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

在張三拒不承認系強姦,而是嫖娼的情況下,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來進行認定張三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從被害人的情況來綜合分析

1、被害人凌霄兒所在的足療店是一家正規的足療店,其為客人提供的足療按摩服務收費是198元,屬於正常的價格。根據警方調查,該足療店在培訓時明確告知所有的技師嚴禁在店內與客人發生性關係,一經發現或舉報,均予以開除,永不錄用。凌霄兒從未有過與客人在店內發生性關係的投訴記錄,被害人的品格良好,其從事賣淫行為的可能性較小。

2、被害人凌霄兒解釋:其先後兩次收到的張三的微信轉賬均系張三本人操作完成,第一次她明確表示不接受502元的轉賬時,張三是將其手機拿過去點的接收;第二次她被強姦後掩面而泣時,又是張三拿著其手機透過人臉識別打開了微信後接收的520元轉賬。

3、被害人凌霄兒對於其在被性侵時沒有呼喊的解釋是:當時

被張三親吻堵住嘴巴,無法呼喊,曾嘗試推開男子亦無果,遂只好哭泣。

4、警方對凌霄兒進行身體檢查,發現其

右側乳房下方有兩道傷痕。

二、從被告人張三的情況綜合分析

1、張三承認凌霄兒告知其

足浴店內不允許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也承認在發生性關係後女技師的情緒低落,曾在床上哭泣,張三也對其進行了安慰,並轉賬了520元。

2、警方對被告張三進行身體檢查,發現其左側背部、右側背部各有一道抓痕。

三、從其他情況綜合分析

從其他店員、凌霄兒的男友等證人的證言,都證實了凌霄兒從足浴房內出來後情緒低落,有過哭泣,稱其被客人強姦。

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張三透過微信於2020年8月21日14時17分許、14時40分許向被害人

凌霄兒

轉賬502元、520元。

四、分析結論

從上述情況綜合分析,凌霄兒是一名提供正常服務的足療技術,其店內的管理制度也非常嚴格,凌霄兒也有男友,其沒有必要在店內從事賣淫活動。透過張三的供述,可以證明凌霄兒有過不同意在店內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表示,且事後凌霄兒也確實哭過。

透過身體檢查,凌霄兒和張三的身體均有一定的傷痕,說明當時的性行為系強行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張三認為雙方系金錢交易的嫖娼賣淫的辯解不能成立,法院認定張三構成強姦罪。

宣告:原創作品,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歡迎關注陳律師,與您分享更多有趣的法律故事與精彩案例!

足療店裡顧客先向技師轉錢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