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二十年無結婚證,妻子能否成為老伴的合法繼承人?

夫妻生活二十年無結婚證,妻子能否成為老伴的合法繼承人?

共同生活二十年卻沒領結婚證,妻子能否成為老伴的合法繼承人?

1991年,劉某與段某相識,1993年結婚,兩人均為再婚,劉某有兩個兒子馬一和馬二,再婚時兩個兒子均已成年,段某稱其膝下無子女。結婚後,馬二出資為二位老人購買了西單的一處房產,二老的戶口隨即遷入到此房屋內。

自此,兩人便一起生活了20年。直到2013年段某住院期間,段某的兩個兒子段一、段二突然出現,劉某此時才知道段某與前妻還有兩個兒子。段某去世後,劉某欲將兩人之前居住的房屋出售,才發現還需要段某的兩個兒子協助辦理手續。於是便找到二人進行協商,最終協商不成,二人反將劉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繼承分割上述房屋。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準備證據積極應訴,但在蒐集證據過程中發現重要的證據即段某與劉某的結婚證無法提供。對方為此提出異議認為劉某與段某不是夫妻關係,劉某並非段某的合法繼承人,並當庭撤訴。

律師詢問劉某瞭解到,劉某與段某辦理結婚手續時,段某稱有親戚可以幫忙辦理結婚證就一個人去辦了,結婚證也一直是段某儲存著,自己始終沒在意過。於是,律師向劉某提出其與段某結婚手續真假可能存在疑問,但分析二人共同生活的起始時間以及綜合現有證據後,為了防止段一和段二兩人私自辦理繼承公證將房屋出售,建議劉某立即提起訴訟。

同時到有可能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調查取證,但均未查出劉某和段某的婚姻關係證明。又到劉某和段某的工作單位及派出所調查取證,終於獲取了有關記載二人為夫妻關係的相關證明,並聯系鄰居、朋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二人早已於1994年之前共同生活。

庭審中,律師提交了記載劉某與段某為配偶關係的戶口本和上述調查取證獲得的證據,證實二人系夫妻關係故涉案房屋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劉某與段某系夫妻關係,房屋判歸劉某所有,由劉某給付段一、段二相應房屋折價款。

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劉某與段某為夫妻關係,劉某系段某的合法繼承人。

1、劉某與段某當年是在居住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程式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不能因為無法找到結婚檔案資訊就否認二人的夫妻關係。

1994年2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律規定實施之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年代久遠,機構設定發生變動等因素,很多檔案資訊已查無出處。段某當年就是在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雖然由於婚姻登記機關的變動導致檔案材料無法核實,但不能據此否認二人的夫妻關係。

2、原告提交的證據均顯示二人系夫妻關係,即使沒有結婚證明也足以證明劉某與段某系夫妻關係。

根據劉某與段某1996年的戶口簿顯示二人登記為配偶關係;北京市公安局白紙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信,載明1998年7月1日登記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段某系劉某之夫;2001年7月填寫的北京市城鎮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顯示劉某為段某的配偶;亦有原告申請的證人富某、張某、胡某、孫某的證人證言,可證明於1993年參加劉某與段某的婚禮,自1993年二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有原告一家人有時間記錄的自1993年以來的照片,以及二被告在第一次的起訴書中認可劉某系段某的妻子。上述證據均可以證實二人系夫妻關係。

二、涉案房屋繫馬二出資購買,且馬二對段某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馬二應為段某的合法繼承人。

1、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的房款繫馬二出資。

1996年購房時,劉某與段某均已退休,每月收入僅四五百元,馬二每月收入則達到四、五千,遠遠高於二老的收入。從收入上證實二老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幾萬元房款,而原告提交的證券交易明細及購房發票顯示馬二有能力支付涉案房屋的房款,取款時間與購房發票時間相對應,證實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繫馬二支付。

2、段某平時生活起居及生病住院均由馬二照顧,馬二對段某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

段某與劉某再婚後一直與馬二共同居住生活,直到購買了涉案房屋後,二老才與馬二分開,但也一直是馬二照顧段某與劉某的起居生活。在段某生病住院期間全部是馬二忙前忙後照顧段某,找醫院找醫生,支付醫療費用。二被告僅僅是在段某生病住院後出現了一兩次,如果二被告一直與段某有來往,且一直在照顧段某,劉某和馬二也不可能剛剛知道段某還有兩個兒子,二被告自己也認可確實與父親段某見面較少。

因此,兩被告對段某未盡到贍養的義務,馬二與段某之間形成了事實扶著關係,馬二對段某盡到了較多的贍養義務,馬二應當參與遺產的分配,是段某的合法繼承人。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援。

夫妻生活二十年無結婚證,妻子能否成為老伴的合法繼承人?

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段某名下的房屋歸原告劉某所有,劉某給付被告段一、段二房屋折價款各1116667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馬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