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捆綁搭售、代客操作、借抽獎等銷售理財,理財產品銷售新規劃出“十八條銷售紅線”

原標題:為了你的錢,銀保監會操碎了心!禁止捆綁搭售、代客操作、借抽獎等銷售理財,理財產品銷售新規劃出“十八條銷售紅線”

5月27日,銀保監會官網釋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八章69條內容乾貨 全面規定理財銷售

《辦法》共八章69條,不僅界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範疇,更重要的是設定了“十八條理財活動銷售紅線”, 將捆綁搭售、代客操作、借抽獎等銷售理財等違規行為“一網打盡”。

——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界定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範疇的同時,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辦法》同時還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

——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今後將分為兩類

《辦法》還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今後將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一類是接受理財公司委託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於投資者識別。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充套件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對投資者身份資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

《辦法》指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銷售產品過程中,應當對投資者身份資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結合非機構投資者年齡、地區和行業背景,充分了解投資者基本資訊、收入來源、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風險偏好等,嚴謹客觀實施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審慎使用評估結果。

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

——除非與非機構投資者當面書面約定,評級為四級以上理財產品銷售,應當在營業網點進行

《辦法》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透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資訊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列舉了18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包括禁止捆綁搭售、代客操作、借抽獎等銷售理財等違規行為。

禁止捆綁搭售、代客操作、借抽獎等銷售理財,理財產品銷售新規劃出“十八條銷售紅線”

杜絕“金融亂象”

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年末,市場共發行6。9萬隻銀行理財產品,全年累計募集金額124。56萬億元,同比增長10。59%;銀行理財產品存續3。9萬隻,產品規模達25。86萬億元,同比增長6。90%。而2020年第四季度,理財類業務投訴3338件,佔投訴總量的4。4%。其中,

在涉及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投訴中,理財類業務投訴分別為1802件、767件。

從網際網路平臺到銀行等機構,理財產品違規銷售現象時有發生,投資者有的被“廣告”營銷忽悠、有的則被所謂的利益吸引,買了與自身不匹配的風險等級產品,有的則陷入“代客理財”的詐騙陷阱。

就在21日,

銀保監會發布多個罰單,處罰五家銀行共計3.66億元,

罰單中不乏理財違規銷售行為。

例如,華夏銀行存在違規銷售無真實投資、無測算依據、無充分資訊披露的理財產品,策略保本型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未充分揭示風險等行為;招商銀行存在變相調低理財門檻、違規發放理財金等。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

此前分析,理財產品銷售上的違規,一般是把偏高風險產品賣給低風險偏好的投資人,或者刻意模糊產品風險。這種風險上的錯配,模糊了投資者門檻,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

《辦法》的實施,有效遏制“金融亂象”的同時,對金融機構未來的發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

表示,對金融機構來說,《辦法》實施後,相關合規壓力上升。要求理財產品發行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代銷等業務流程重塑,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提升業務員綜合素質,確保產品業務每一個環節依法合規。同時,《辦法》的實施實際上能推動金融機構提升自身產品生產、銷售創新力。

“打破剛性兌付後,需要提升理財產品創新能力,滿足市場多元化、多層次的風險收益偏好,增強行業競爭力。”周茂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