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一男子私自養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獲刑8個月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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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柯育超 通訊員 範晨 任玥文)萬寧男子周某在無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非法養殖了65只海龜,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

萬寧一男子私自養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獲刑8個月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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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男子周某於2009年至2020年7月在萬寧市和樂鎮港下村委會港下村某水產養殖公司養殖場內,在無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非法養殖了65只海龜,其中活體綠海龜有53只,活體玳瑁有12只。

周某在養殖上述綠海龜、玳瑁的過程中,13只綠海龜因病死亡、2只綠海龜被盜、25只綠海龜被放生,7只玳瑁被盜。2020年7月2日,公安機關將周某傳喚到案,並扣押了活體綠海龜10只、活體玳瑁5只、綠海龜遺骨1副,後移送至海南省海龜救護保育中心。截至2021年12月7日,1只被救助的玳瑁死亡,遺骨儲存在海南省海龜救護保育中心。本案中扣押在案活體綠海龜10只、活體玳瑁4只、綠海龜遺骨1副,玳瑁遺骨1副。

經海南師範大學《關於涉案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種類鑑定報告》鑑定,扣押的15只海龜活體和1只海龜骨骼及甲片中,11只海龜品種為綠海龜,5只海龜品種為玳瑁,均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7年版)物種,同時也被列為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函[1988] 144號)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周某非法收購的7只玳瑁中,僅查扣到5只玳瑁,經鑑定涉案的5只玳瑁價值30000元,故公訴機關指控周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懲處。除周某非法收購的7只玳瑁事實成立外,其他非法收購的綠海龜等野生動物僅有周某的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案涉綠海龜屬於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許可不得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故法院扣押的10只綠海龜和1副綠海龜遺骨屬於違禁品。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周某養殖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許可養殖的綠海龜,應認定為違禁品。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因此,被法院扣押的10只活體綠海龜和1副綠海龜遺骨應依法沒收。

法官提醒: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對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需要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才可為,私自養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屬於違禁品,均應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本案中,周某所養殖的綠海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7年版),同時也被列為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函[1988] 144號)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雖然無證據證明周某存在收購、出售、運輸綠海龜的行為,不能認定其對綠海龜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其未經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許可,私自繁育的綠海龜則應認定為違禁品,仍然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內容稽核:謝慶培】

【來源:國際旅遊島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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