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球時鼻子被撞骨折 索賠8.5萬被駁回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陳希 周智勇 文天驕

家住長沙天心區的傅先生工作之餘的愛好,就是在大學籃球場和大學生們一起打打籃球。然而2016年9月,在一次打球中,傅先生的鼻子被大學生小鄧撞骨折了。

“我是被他撞傷的,他肯定要負責。”想到這裡,傅先生多次找到小鄧協商賠償事宜。但小鄧以“打籃球是一項高風險的體育運動,應自擔風險”為由拒絕。無奈之下,傅先生將小鄧告上法庭。

小鄧究竟該不該為傅先生的受傷負責?10月20日,記者從長沙市天心區法院瞭解到,天心區法院一審認定小鄧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判決小鄧向傅先生支付補償金5000元。

一審宣判後,傅先生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小鄧向傅先生支付8000元補償金。

事件:打球受傷起糾紛

現年50歲的傅先生是一名體育愛好者,因為他居住在長沙市天心區赤嶺路長沙某大學裡,在平時工作之餘,傅先生喜歡到籃球場和大學生們一起打打籃球。

2016年9月2日,傅先生又來到籃球場與大學生們一起打籃球,其中包括今年23歲的大學生小鄧。傅先生與小鄧分屬不同隊伍,自行按競技規則打球,場上除了傅先生外,其餘隊員都是該校的學生。

就在雙方隊員打球過程中,意外發生了。小鄧的頭部與傅先生的鼻部發生碰撞,傅先生立即被送往醫院。後經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以及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傅先生為鼻骨粉碎性骨折。為了治傷,傅先生住院治療了9天,醫院為傅先生進行了鼻骨骨折整復術,共計花費醫療費4477。41元。

2017年1月16日,根據傅先生的委託,湖南省馬王堆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傅先生傷殘程度屬於十級傷殘。

傅先生認為,自己的鼻子骨折是小鄧碰撞造成的,於是多次向小鄧要求賠償,但遭到小鄧的拒絕。之後,傅先生又將小鄧起訴至天心區法院,要求小鄧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5萬餘元。

對於傅先生的要求,小鄧覺得很委屈,“明明是打球發生了碰撞受傷,而且打籃球是一項高風險的體育運動,傅先生應該自擔風險。”

判決:運動中非故意行為不擔責

許多人在工作之餘,會選擇做一些運動專案來緩解自身壓力,正如傅先生一樣,但參與任何體育專案都有一些潛在的風險,小鄧究竟該不該為傅先生的受傷負責?

天心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傅先生和小鄧兩人參加體育活動,應對該活動可能造成的傷害有所認識。雙方均非專業籃球運動員,未受過專業的籃球技術以及運動保護的系統訓練,應當自負其可能產生的風險。本案事故的發生,並非小鄧故意造成的,也不存在重大過失,小鄧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由小鄧進行適當補償。據此,判決小鄧給付傅先生補償金5000元。

法律分析

運動中故意傷害責任不可減輕

本案的承辦法官陳希介紹,體育運動在鍛鍊身體的同時,也有一定風險。因體育運動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所引出的法律問題是侵權法上的“自甘風險規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

自甘風險,是指在明知具有危險狀態和具有損害發生可能的情況下,仍然參與,自願承擔風險之情形。體育運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是較為典型的自甘風險規則適用的情形。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且法律又未規定適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法院依據公平的觀念,決定由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對該損害予以分擔。

“但是此種‘風險’應當是運動中的合理衝撞、規則允許的身體接觸所導致的傷害。”陳希強調,如果是違反規則的身體傷害或者以故意給他人身體帶來傷害的故意報復,不能運用“自甘風險”理論來減輕或免除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