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婚姻法規定:2020年,智力三級殘疾,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賈某系智力三級殘疾。謝某與賈某於××××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婚後雙方夫妻感情一般,謝某曾於2017年2月11日起訴離婚,後經一審法院調解撤訴;謝某又於2017年11月7日再次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次訴訟是謝某第三次起訴離婚。

本案審理中,經法庭和有關部門多次調解後,謝某和賈某初步達成調解方案,但後因謝某反悔,故最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據婚姻法規定:2020年,智力三級殘疾,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謝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謝某和賈某離婚。

案例索引:

(2019)蘇11民終3799號民事判決書(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智力三級殘疾,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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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見: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謝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是否要組成婚姻家庭應當有獨立自主的判斷能力。賈某系智力殘疾婦女,更應得到法律保護。

據婚姻法規定:2020年,智力三級殘疾,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賈某智力殘疾狀態比較明顯,謝某在經人介紹相處後

依然自願與賈某登記結婚

,說明雙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礎,且謝某已經準備接納和照顧賈某以後生活。雙方在婚後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但謝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對謝某要求離婚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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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謝某認為賈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法律目前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未有明確的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提及,婚前醫學檢查包括

嚴重傳染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 。

賈某系智力三級殘疾,並不屬於上述三類疾病範疇。且本案是離婚案件,並非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後維持原判。

據婚姻法規定:2020年,智力三級殘疾,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律師觀點:

一方明知對方的智力殘疾狀態,選擇繼續交往,並自願領取了結婚證,後以此理由反悔,如果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智力殘疾是不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如果要求離婚的,依然要提供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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