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邪教 廣西欽南區集中宣判21名邪教組織“血水聖靈”成員

2021年6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對符X波、於X燕、肖X燕等21名邪教組織“血水聖靈”成員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符X波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於X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肖X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陳X、陳X清、章X雄、藍X英、黃X芳、黃X華、仇X麗、陳X娟、楊X、鍾X珍、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聶X強、黃X、許X雪、盤X勤、陳X挺、廖X、楊X梅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中國反邪教 廣西欽南區集中宣判21名邪教組織“血水聖靈”成員

庭審現場

被告人符X波,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被告人於X燕,女,1998年3月14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九江市人;被告人肖X燕,女,1966年5月9日生,漢族,廣東河源市人;被告人陳X,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廣西北海市人;被告人陳X清,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廣西北海市人;被告人章X雄,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被告人藍X英,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被告人黃X華,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被告人仇X麗,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被告人陳X娟,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人;被告人鍾X珍,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人;被告人聶X強,男,1972年3月7日出生;被告人黃X,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廣西防城港市人;被告人許X雪,女,1996年3月8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南區人;被告人盤X勤,女,1998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南區人;被告人陳X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漢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人廖X,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漢族,廣西防城港市人;被告人楊X梅,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人;被告人黎X豔,女,2002年5月15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以上人員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20年9月2日被欽州市公安局欽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執行逮捕

被告人黃X芳,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漢族,廣西欽州市欽南區人;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20年10月20日被執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X,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人;因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20年10月16日被執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經法院審理查明:“血水聖靈”(全稱“耶穌基督血水聖靈全備福音佈道團”)於1995年被我國認定為邪教組織而予以取締。近年來,該組織公然違反國家規定,在欽州市、防城港市恢復邪教組織活動,建立了“血水聖靈”欽州片區,發展邪教信徒,宣揚邪教思想,散佈迷信邪說,嚴重危害社會。符X波於擔任“血水聖靈“欽州片區同工帶領,負責片區全面工作;被告人於X燕、肖X燕分別擔任欽州片區同工、配搭同工,分管不同區域;被告人陳玲、陳X清、章X雄、藍X英等擔任兼職同工,協助同工帶領、同工管理工作。欽州片區下設多個教會,陳X擔、陳X清、黃X芳、嚴X豔(另案處理)、藍X英、黃X華、仇燕、陳X娟、楊X、鍾X珍、何X蘭(另案處理)分別擔任教會長老與執事。其他被告人均為各教會的骨幹成員,積極參與邪教組織下設“青少年造就組”和“後勤生意組”工作。“青少年造就組”,專門對青少年進行邪教思想傳播、培訓和思想控制,發展其成為邪教成員,至案發發展未成年人邪教成員達20名以上。“後勤生意組”,透過個體經營為邪教組織運轉提供資金支援。

2020年8月17日,符X波組織“血水聖靈”欽州片區骨幹成員在欽州市欽南區某處舉行聖靈重建教會紀念日夏令特會。活動當日,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該邪教組織骨幹成會員24人,所扣押“血水聖靈”書籍113本、散裝宣傳資料989份、光碟183張、告示紙1張、大型廣告布2幅、掛曆3本、檯曆2本、標識物48件、紙牌37張、相片2張。經欽州市公安局鑑定,上述扣押資料或物品均為邪教宣傳品。

法院認為符X波、於X燕、肖X燕、陳玲、陳X清、章X雄、藍X英、黃X芳、黃X華、仇X麗、陳X娟、楊秋、鍾秀珍、聶X強、黃X、許X雪、盤X勤、陳X挺、廖X、楊X梅、黎X豔等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符X波作為血水聖靈欽州片區負責人,是主犯,應按照其對邪教組織所有犯罪行為負責。被告人於X燕、肖X燕是本案的從犯,兩被告人在庭前能自願認罪認罰,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玲、陳X清、章X雄、藍X英、黃X芳、黃X華、仇X麗、陳X娟、楊X、鍾X珍分別擔任兼職同工或各教會的主要負責人,並且表示認罪認罰,並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X、許X雪、盤X勤、陳X挺、廖X、聶X強、楊X梅、黎X豔在邪教組織中沒有擔任相關的職務,作用相對於其他人的較小,犯罪情節較輕,均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影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碟、隨身碟、儲存卡、行動硬碟等移動儲存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資訊網路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影片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件五百萬字元以上、電子音影片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資訊、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線上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路宣揚邪教的;

4。邪教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九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