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發現丈夫出軌,將第三者騙至酒店毆打被判刑!

妻子龍某今年35歲,2021年2月的一天,龍某意外發現丈夫與一名何姓女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妻子龍某想約何某出來談判,但何某一直避而不見,龍某的表妹得知此事後,便

冒充男性

用微信聯絡何某並取得何某的信任。3月14日下午,在妻子龍某的示意下,龍某表妹約何某到南充城區一酒店見面。隨後妻子龍某的表妹還讓朋友鍾某一同前往酒店。

當天下午4時許,何某到達約定酒店後敲門,隨即被龍某等人拽進房間。之後妻子龍某等人便利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布貼上封堵何某嘴巴。妻子龍某打何某耳光,對其進行辱罵,並要求何某返還丈夫用在何某身上的錢,期間妻子龍某還讓表妹聯絡另一名幫手到酒店幫忙。當天下午,龍某等人共4名女子陸續使用拳頭、拖鞋鞋底等對何某進行毆打,用剪刀亂剪何某頭髮、貼身衣褲,並拍攝裸照等,直到15日凌晨時分才讓何某離開。後經法醫鑑定,何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其損傷屬

輕傷一級

高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龍某等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

婚姻家庭糾紛

引發,

被害人何某存在一定過錯

,在量刑上可對4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日前,高坪區人民法院以

非法拘禁罪

判處龍某等人9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系

緩刑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

實害犯

。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妻子發現丈夫出軌,將第三者騙至酒店毆打被判刑!

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中屬於妻子非法拘禁第三者進行打擊報復,第三者破壞家庭婚姻,是違背道德的,影響了家庭和諧,所以在對妻子的處罰上一般會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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