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複習|侵犯人身權利之人身自由,輕罪的非法拘禁和重罪的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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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複習|侵犯人身權利之人身自由,輕罪的非法拘禁和重罪的綁架

人身權利是最基本的權利,還是那句“人都沒得了,其他都得完完”。所以,那些“狗狗”當成人一樣的對待,目前,法律上還不行。其只能算是財產。個人理解“狗狗”的擬人化的表現,這是人們在人權基本都得到完全保障好的進一步人權的延伸。社會越來越好,可能就會逐漸取得部分咱們的人權吧。目前,登記就是個好的開始,唯一編號就如同“身份證”。

人身權益中最嚴重的生命權侵犯,涉及到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然後就是特別需要特別保護的性權利。

這個也是很重要的,人身自由權。

其實,很多其他罪都涉及到,強姦和搶劫裡都有的排除被害人反抗,就是侵犯了人身自由。

刑法複習|侵犯人身權利之人身自由,輕罪的非法拘禁和重罪的綁架

第一個,非法拘禁罪。

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這個自由,就是切實的自由,不是想像的自由。如,讓下課不許動,然後下課沒動,就是限定的自由。比如,不能去購物,結果沒去,就不是。要有所實質的影響才行,比如別人睡覺了,你把他鐵門給鎖了,天還沒亮,你就開鎖走了,全過程對別人自由沒有一丁點兒影響。

加重情節之一:實施一般的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要從重處罰。這個情節肯定不是特別嚴重的後果所以,從重處罰就行。這是法定的從重情節。當然如果一般的非法拘禁中,毆打侮辱情節導致更為過分的結果(如死亡的話),那就更得屬於法定從重情節了。

加重情節之二: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判處3到10年的有期,或10年到無期。這個也是法定從重情節。罪名沒有變,但根據法定從重情節,整個刑罰的刑期進行了突破,也就是儘管名字只是加了個加重情節,罪名沒變,但是該有的刑罰不會減少的。(所以說,鑽法律空子的,難喲,特別是刑法,畢竟最狠最早最全)特別注意的是致人死亡,這種都是過失的。簡如,拘禁中,因其不知被害人要定期服藥,最終導致死亡的。

加重情節之三:為索債而非法拘禁的。索債嘛,自古有之,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錢與人相比,人更重要。不能因為財產法益而觸犯更高的人身權益。再說,這種利用私法進行索債是完全違背社會秩序的,肯定是要嚴厲打擊。人人都可以當“警察”,那社會早就亂了。索債而非法拘禁與綁架特別像,都是控制住了人,然後要錢。但是,還很是有區別的,索債是合法的實現自己的債權目的,綁架要錢的目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產。

特別注意的,索要的債為賭債和高利貸,也是屬於“合法”目的,屬於為索債而非法拘禁,不屬於綁架。“債”要進行擴大化解釋,沾邊就行,不然定綁架可是比故意殺人罪都狠。當然,不能別人欠個10萬,非得要100萬,這就是綁架了,畢竟額度對不上啊。

綁架罪目前是比故意殺人罪還嚴厲的罪,因為綁架是把“人”錢化,進行要求付錢,對生命就不尊重,特別是以前漏洞多的情況下,很多都伴隨著人質死亡,還可能交錢得到屍體,可能錢給了連屍體都沒得。所以一直嚴厲打擊,罪比故意殺人重。現今,綁架再殺人的情況很少了,可能以後會定比故意殺人罪輕吧。

刑法複習|侵犯人身權利之人身自由,輕罪的非法拘禁和重罪的綁架

第二個,綁架罪。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關係,敲詐勒索罪放在侵犯財產法益裡面,說明其主要還是以財產侵害為主。而綁架罪放在人身權益,更說明其主要還是人身權利的侵害為主。所以綁架罪可以理解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

官方解釋,綁架的物件整錯了的定綁架罪未遂,(故意犯罪的未遂也要受罰)。這個也很好理解,綁錯了,放了就行,影響不大,就是侵犯了一下自由權,綁架未遂和非法拘禁差不多刑罰,名稱而已,一樣處罰。綁富人卻綁了保安,這種就沒有意義哈。但是,殺錯或強姦錯了,都是犯罪既遂,這種情況下,丟命或失性可是恢復不了的。

綁架罪由於嚴重,是目的犯,就是隻要有此目的,進行行動,最終是否達到目的不是定罪。就是先綁架再勒索,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的開始,就是犯罪完成了,至於勒索沒,勒索多少,成功沒都不影響定罪。

綁架罪兩步走,第一步抓人,再會有第二步要錢。第一步成功,第二步就很容易達到(可以討價還價,電影裡常見)。

同理的兩步,行賄罪也是,第一步是交錢,第二步別人回饋辦事。第一步失敗第二步就根本沒可能。所以第一步達到就構成犯罪了。

綁架罪本就比較嚴重,10年到無期。

綁架罪的加重情節,判處無期或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是故意殺害。就是綁架過程中,為殺人滅口為目的,故意殺人,並不一定要有殺死的結果。比如活埋了,結果卻意外得救。二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比如綁架過程,進行影片毆打,或其他酷刑導致傷害致死的。

“殺害”的理解:“殺害”必須是故意的、有“殺了”的動作(不一定非得致死)、在綁架未結束的行動中。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