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專案為幌子“拉人頭”,傳銷“老總”在贛州被判1年8個月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周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以國家專案為幌子“拉人頭”,傳銷“老總”在贛州被判1年8個月

2012年,被告人周某某透過張某某介紹在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入以“西部開發”、“中部崛起”等國家專案為幌子的傳銷組織,以“拉人頭”的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以“繳納69800元申購21份就能夠賺1040萬元”為誘餌騙取參加者加入該傳銷組織,按發展下線人員提成計酬。

該組織具體模式為,自下而上分為會員、主任、經理、老總等級別。新會員加入組織要先繳納3300元申購費、500元服裝費合計3800元打入指定的賬戶才成為會員。新會員要出資購買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購費,再購買一套500元的衣服,合計出資69800元成為主任級別。打入傳銷組織指定的賬戶後當月會返還19000元,主任級別才能發展下線。主任級別的發展一名直接下線(交納69800元)後,主任可以提成6200元,主任的下線發展一名下線,主任可以提成3000元。主任發展三個下線,交納65份申購費就成為經理級別。經理的下線發展到29人,且具有三條經理級別的直接下線,累計交滿600份、每份繳納3300元的申購費,即交滿198萬元就能成為老總。

被告人周某某出資69800元申購了21份成為傳銷組織成員後,為了晉升級別和獲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某自己出資用他人身份認購了1條經理線,並發展張某香、胡某某等人作為直接下線。

2013年底,透過被告人周某某的運作,被告人周某某的連鎖經營業的層級關係達到七級以上、傳銷人員達到30人以上,成為傳銷組織中的“老總”級別。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發展連鎖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的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參加者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責任。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