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案例|工會法援幫保潔員重返工作崗位

本文轉自:光明網

感謝為我免費提供法律援助的工會律師,感謝工會,我拿到法院的終審判決書,終於能夠順利返崗了!

這是發生了什麼事

讓我們一起看看

保潔員工傷未愈,請休病假被公司拒絕

案情:

2018年6月13日

劉某入職,從事保潔員工作,月工資標準為2640元

2018年10月6日

劉某在工作中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

停工留薪期。期滿後其傷情尚未痊癒。為了養傷,劉某一直向公司請病假休息

2020年7月28日

劉某進行了勞動能力鑑定,但其傷情未達到傷殘等級

2020年8月

公司通知劉某於該月23日返崗上班

2020年8月24日

劉某認為自己尚處於傷病狀態無法返崗,且8月23日是週日,於是8月24日到公司提交休病假申請,但公司沒有收取該請假條

2020年8月28日

公司以連續曠工5天為由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為什麼把我辭退,公司這樣處理違法嗎?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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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律師詳查案情,依法提出仲裁請求

劉某就近找到了密雲區總工會。聽了劉某的介紹,密雲區總工會按規定受理了劉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同時指派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王玉娟為她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透過分析案情,王律師認為公司的做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劉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經多次溝通,王律師幫劉某從其微信中找到了公司拒絕接收病假條的聊天記錄。掌握相關證據後,王律師為劉某撰寫了仲裁申請書,並遞交給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此次仲裁的請求內容是,要求公司繼續與劉某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生活津貼17600元。

仲裁庭審中,公司辯稱,劉某受傷後一直未上班。期間,公司支付劉某工傷醫療期工資、病假工資、生活津貼至2020年6月19日。此後,公司要求劉某到公司說明不上班的原因,告知其醫療期已滿3個月,之後沒有再收其假條。

對於不同意劉某繼續休病假的原因,公司稱其曾明確告知劉某需提交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或者職業病直接導致疾病的醫療診斷證明,否則不能休假。由於劉某一直沒有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請假手續,故認為她之後提交病假條沒有依據。因劉某自2019年8月之後未交假條,尤其是2020年8月24日也未向公司提交合格的請假手續,所以,不同意與劉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工傷未愈仍應休息,法院判令恢復勞動關係

經審理,仲裁機構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遂裁決公司與劉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王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以劉某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應就劉某存在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曠工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為確認劉某是否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行為,王律師在庭審前問劉某是否有證據證明公司拒絕收病假條,劉某說她有與公司人事負責人的通話錄音。在錄音中,劉某問對方:“8月24日我去送的假條,到那兒後您不收假條,是不是?”該負責人回答:“您早就超過醫療期了。”從雙方對話內容看,公司人事負責人未對劉某陳述的“8月24日去送假條,公司不收假條”明確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王律師認為,這一點可以認定為公司拒絕收假條。如果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劉某就可以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賠償金或恢復勞動關係。因此,王律師認為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在談及訴訟請求時,王律師問劉某是想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還是恢復勞動關係?劉某說,根據她個人情況,若再找其他工作比較困難,希望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因此,訴訟請求是再次確認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劉某確於2020年8月24日到公司提交假條,公司以超過醫療期為由未予收取。在此情況下,雖然劉某的停工留薪期及醫療期已滿,但在醫院仍為其出具休假證明的情況下,公司應結合劉某的身體狀況對其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調整工作後,劉某仍不能從事相關工作,公司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而公司未這樣做,其在劉某提交假條其未收取的情況下直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妥,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繼續與劉某履行勞動合同。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模律師說法

員工利益無小事

工會傾心解憂愁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服務團成員沈騰律師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傷醫療期病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本案中,密雲區總工會透過律師向保潔員劉某及時提供了方便快捷、精準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援助過程中,律師透過深入剖析案情,準確找出案件的關鍵證據,即劉某向用人單位及時提交病假條和單位拒收的微信聊天記錄、物流記錄和錄音證據。在充分的事實證據面前,用人單位不得不低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有效維護。

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社會良性發展的重要基石。本案充分體現了北京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專業水準和責任擔當,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體現了北京工會“群眾利益無大小,傾心為民解憂愁”的法治溫暖和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