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拿冰毒判幾年:輕者三年以下,重者無期徒刑或死刑

誠者律師提示:被告人陳述“案發當日幫人拿包裹,不知道內有毒品;曾做供述均不屬實,是為幫人頂罪才說的假話;案發當日供述中提及的毒品冰毒、大約300克、毒資6000元等細節均是其瞎編的。”被告人的陳述不具有合理性,沒有解釋幫什麼人拿包裹,也沒有解釋為啥要瞎編。故法院認定其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運輸、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判刑。輕者三年以下,重者無期徒刑或死刑。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採用攜帶方式運輸毒品,2019年1月2日,途經昆明康樂茶城門口時被民警抓獲,後查獲攜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201。53克。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及逮捕文書;抓獲經過,現場盤問筆錄,抓獲及訊問影片;現場檢測報告及照片,毒品可疑物稱量、取樣記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毒品鑑定意見書及鑑定意見通知書,毒品移交登記表;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提取筆錄及照片;物證指認照片,被告人供述;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情況說明等證據,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二款 (一)項之規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差,且有犯罪前科。

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證據均持有異議,辯稱:“案發當日幫人拿包裹,不知道內有毒品;曾做供述均不屬實,是為幫人頂罪才說的假話;案發當日供述中提及的毒品冰毒、大約300克、毒資6000元等細節均是其瞎編的。

”辯護人對指控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提出異議,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隻是幫朋友取包裹,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為他人頂罪做了虛假供述,指控其構成運輸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對其宣告無罪”。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經法庭質證,取證程式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本院予以確認採證,並審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2019年1月2日20時43分許,被告人王某某攜帶藏有毒品的塑膠袋,搭乘電動車途經昆明市官渡區康樂卡點時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其隨身攜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淨重201。53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以隨身攜帶方式獨立實行運輸毒品的行為,應對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主觀不明知是毒品,應宣告其無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認罪態度較差”、“有犯罪前科”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注意。

本院結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情節、社會危害的程度、認罪悔罪的表現,給予其罪罰相當的判處。

據此,本院為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第二款 (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34年1月1日止。

二、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3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的次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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