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仙·青雲志》特效承攬合同糾紛成典型案例,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有限制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7月6日北京四中院釋出涉外商事審判典型案例。法院強調,涉外影視特效製作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無須對方同意;但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定作人此時單方行使解除權有悖於誠信原則。

某影視傳媒公司於2015年12月與韓國公司簽訂電視劇《誅仙·青雲志》後期CG特效製作合同,委託韓國公司擔任該劇後期CG特效製作公司之一,負責該劇CG特效方面的前期籌備,以及劇本中部分場次的CG特效製作。該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影視傳媒公司先後向韓國公司支付製作費220萬元、8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韓國公司交付的CG特效製作工作量為125分鐘20秒。該劇播映後,影視傳媒公司向韓國公司傳送《變更函》,要求將合同酬金1200萬元變更為900萬元,未獲韓國公司同意。

之後,韓國公司起訴要求影視傳媒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600萬元特效製作費,並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賠償金等。影視傳媒公司提出反訴,要求判令解除該劇《後期CG特效製作合同》,由韓國公司返還影視傳媒公司已付特效製作費194。16萬元、支付違約金360萬元並向影視傳媒公司開具已付300萬元款項的增值稅發票。

法院認定承攬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屬於履行合同相應義務,定作人不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應按合同約定付酬。最終法院判決支援韓國公司的訴訟請求,並支援影視傳媒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反訴請求。

典型意義:

國際經濟活動中,承攬合同發揮重要的作用。原告韓國公司是註冊地在韓國的企業法人,我國與韓國不僅地理位置相鄰,且長期以來跨境商業活動頻繁,隨著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的批准和生效,兩國之間經貿往來會進一步增多。此案系典型國際承攬合同糾紛。

該涉外承攬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承攬工作數量、質量及交付時間的認定。承攬合同中的履行期限是當事人爭議焦點。定作人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合同的一大特點就是任意解除權,若定作人於合同成立後由於各種原因無需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則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但“隨時”解除合同不是任意絕對。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7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案中承攬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按約定支付600萬元承攬費用,且電視劇《誅仙·青雲志》已播映,故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報酬。案涉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提出解除合同不能得到法院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