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試點個人破產製度,王斐民: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轉變

作者:時代財經 餘思毅 編輯:周明

繼深圳之後,個人破產製度又添落地試點。

12月3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下簡稱工作指引),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透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製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今年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不良貸款率上升,甚至很多“老賴”出現。個人破產條例的豁免債務方面應該如何探索?如何防止“老賴”惡意逃債?12月3日,時代財經專訪了北方工業大學銀行復蘇與處置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科技與資訊保安研究所所長王斐民教授。

王斐民認為,個人破產程式或債務集中清理程式,是針對特定的主體、特定型別的債權在特定範圍內給予免責。法院能透過個人申報、債權會議、管理人核查等方式,在“府院聯動”穿透式核查的支援下,辨識與篩查“老賴”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於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不誠信申報的人,法院不僅可以駁回其申請、終止債務清理程式,還可對其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以保障個人破產製度得以實施。

王斐民分析認為,浙江法院工作指引是在前期台州、溫州以及浙江麗水三個地方試點的基礎之上進行的經驗總結,同時也有很多制度是對以前試點的突破。這一制度的落地將對浙江省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業的迴歸理性起到促進作用。

浙江試點個人破產製度,王斐民: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轉變

對“老賴”進行嚴格而有效的識別

時代財經

:工作指引提出,積極探索透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製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有聲音評論,“附條件的債務免除”就意味著欠債不還,這是有違道德的。該如何理解破產製度對“誠信而不幸的被執行人以重生的機會”呢?

王斐民

:豁免債務是透過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理或是類個人破產的程式,對誠信而不幸的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的一部分債權進行豁免。工作指引裡,在個人破產程式中去免除破產人無法清償的部分債務。豁免個人債務是有條件的,特定的型別的債權是不免除的。

如果債務人或者被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有欺詐破產的行為或者是其他不守信用的行為,法院終止債務清理程式,或駁回其破產申請,不給予免責。

無論是浙江還是深圳的試點,免責裁定所免除的債權限於合理的範圍,特殊型別債權不免責。

如《深圳個破條例》規定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身體權或生命健康權產生的賠償金,基於法定身份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等八種特殊債權不適用免責的規定。

浙江工作指引規定了行為考察期制度,即所有債權人同意免責的,可以設行為考察期作為免責條件,有債權人不同意免責或者將設定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責條件的,可以設定行為考察期。行為考察期為5年,在此期間債務人應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所規定的義務。

因此,個人破產程式或者債務集中清理程式,是針對特定的主體、特定型別的債權在特定範圍內給予免責。

時代財經:

這就意味著認定特定主體和範圍尤其重要,對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即俗話說“老賴”如何進行辨識與篩查?

王斐民

:現有的法律制度體系和法院的工作機制裡,沒有全國統一的、有效的機制去區分“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和有償債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清償義務的個人,也就是俗稱“老賴”。

工作指引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結合前期試點的經驗構建出對這兩類人區分的方法:

一是,提起申請債務清理的債務人要如實申報財產。第二,債權人會議可以質詢債務人,一定條件下,如透過債權會議還可以質詢債務人的配偶、成年直系親屬等。第三,管理人調查核實債務人財產。第四,法院應當調查核實債務人申報的財產,必要時可以聽證,尤其是可以透過法院的網路查控系統來查詢債務人相關的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能力是比較強的。在相關技術的支援下,透過上述調查核實,法院一次性調查核實債務人的財產,從而能辨識出債務人有無如實申報。

此外,

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不誠信申報的人,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或終止債務清理程式。法院還可以對這樣的債務人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個人破產製度得以實施的重要制度保障。

時代財經

:有網友提到擔憂有些人先把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然後再跟其假離婚。這種情形能核查嗎?個人破產製度是否存在漏洞呢?

王斐民:

即便是在市場法制相對成熟的英美國家,個人破產製度施行多年,但如何防止破產欺詐一直是其破產法修改和實施的焦點。

具體到如何應對把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的情形,工作指引有一些規定:首先,債務人須書面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上述財產在申請日前2年內的變動情況和集中清理期內的變動也要申報。

第二,債權人會議可以質詢債務人及其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以便查清債務人財產。

第三,如果前配偶也擁有債權,例如欠下生活費、分手費,或財產分割時協議答應給對方資產,此類債權是要後於其他普通債權的清償,即要在其他普通債權人員全部獲得清償之後,債務人的配偶、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成年子女的債權才被安排償還。

“府院聯動”穿透式核查保障程式實施

時代財經

:上述辨別與篩查是事前範疇,建設個人破產製度試點事前、事中、事後各個環節,難點在哪裡?

王斐民:

個人破產製度建設的難點,主要在於資訊不對稱。

比如說債權人總是認為債務人隱匿了財產,有錢不還;債權人也會出現虛假申報債權;社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權清償是法定義務。這些認知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資訊不對稱或誤解個人破產法造成的。

清理債權債務,要核查到底有哪些債權人、其債權是什麼性質、債權數額多少等,從而對所有的債權人進行公平的、按一定的順序、按比例進行清償。另外,到底債務人還有多少財產可以還債,有沒有被隱匿的、被低價轉讓、非正常交易價轉讓等都要核查清楚。

上述行為都需要透過債權申報、管理人登記初審和債權會議核查,還要配套相應的財產調查制度,政府相關部門配合查控財產,拓展管理人履職能力和法院的司法審查職能。只有債權人之間及其與債務人之間的資訊對稱了,個人破產的公平清償的功能才可實現。

只有個人破產製度有序運轉,具有公信力,獲得了社會信賴,這個社會才可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意識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的意識轉變,社會信用制度才能更加健全。

時代財經:

“府院聯動”是工作指引的一條原則。一直以來,中國的破產案件中,政府部門的角色較有爭議,政府參與企業破產、職責邊界在何處?在個人破產方面,政府與法院聯動的空間在哪裡?應該如何聯動協助個人進行破產清算呢?

王斐民:

在個人破產製度裡,政府和法院實施的是聯動機制。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從本質上是司法程式,主要是法院、管理人去處理程式中的具體事務。政府對法院職責範圍內的事情不應干預,應尊重司法。政府還應當支援司法,保障企業破產法實施。

政府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作用: 第一,管理人向公安、民政、村居委會、人民銀行、不動產登記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等,調取債務人的必要資訊資料時,

政府應當從改善營商環境、保障法律實施的高度,給予全面的便利與配合。

第二,政府應該建立一個包含財政資金在內的破產專項資金,保障程式的順利進行,為管理人履職的費用保障提供資金支援。

因為有很多的案件可能是無產可破的,債務人也交不起訴訟費、公告費,無法支付管理人報酬。個人破產程式需要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因此政府要建立破產專項資金拓展資金來源,部分從其他破產案件裡抽取,也有一部分應該是財政援助。

第三,工作指引裡有公職管理人的設定,在一些案件裡,在市場上找不到合適的管理人情況下,公職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職責。公職管理人員入職時,不收取報酬。公職管理員也是政府對破產法、個人破產法的實施所提供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支援。

個人破產製度有利於浙江民營經濟

時代財經

:為什麼此前中一直沒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但又在今年加快試點程序呢?

王斐民:

國際上大部分國家破產法的發展,都是先有個人破產法,後來才慢慢擴充套件到企業和公司法人。但在中國,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主要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1991年透過的《民事訴訟法》有一章是涉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以往的《企業破產法》,針對的是法人型企業,具備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006年頒佈、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現行《企業破產法》在立法的過程中有很多爭議。在立法草案裡面,曾經嘗試過把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個人投資人納入到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但最後個人破產方面還是沒有囊括進來,因此這算是“半部破產法”。

隨著2017-2018年供給側改革的深化,清理“殭屍企業”降槓桿不斷深入,同時國際貿易也面臨困難,各種社會問題的影響疊加導致破產案件的數量快速增長。在快速增長的企業破產案件裡面,有很多涉及個人破產的問題,現行的《破產法》只能解決企業的問題,不能對企業的創辦人、投資人免責,也不能透過個人債務清理程式進行免責,讓企業家們東山再起。

近年來,供給側改革不斷推進深化,個人破產製度的建設在中央以及地方層面,都被提到了在議事日程,有的地區進入試點實踐。

時代財經

:江浙、深圳一帶創業的社會氛圍濃厚,而且民間借貸也十分發達。這一制度落地後,對創業以及金融業帶來什麼影響呢?

王斐民

:在現實的企業運營中,浙江一帶個人對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非常普遍。企業股東給企業提供擔保,最後債務也會追到他們個人。

過去

當使用《破產法》問責個人時,沒辦法對個人破產,只能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然後強制執行卻沒有任何資產可以償還,使得案件陷入了僵局。

若個人破產製度落地,

是鼓勵創業、激勵人們去創新的同時寬容失敗。

因此它能夠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個人創業創新起重大的推動作用。

金融業方面,個人破產製度會促使金融業迴歸理性。

一些民間借貸機構為牟取暴利,會發放利率高但風險也高的貸款。個人破產製度落地後,金融機構就會迴歸理性,主要用大資料驅動的信用評級找到社會里有信用的個人作為目標客戶,而不是像以往那樣,讓借貸人提供不動產或者是其他人的擔保,金融業將得到健康、理性的發展。

與此同時,金融業也可以進一步促進社會中誠實守信的人得到便利高效、低成本的融資,而讓那些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義務的個人得不到融資或以更高成本獲取融資,進一步就強化個人破產製度和民事訴訟法的強制執行制度,這樣金融業的發展和法律實施就形成良性的互動。

時代財經

:怎麼評價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這一工作指引?

王斐民

:這一工作指引的出臺正當其時,這是在前期台州、溫州以及浙江麗水三個地方試點的基礎之上進行的經驗總結,然後在浙江全省推廣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類個人破產製度。這是對以往試點經驗的總結,同時也有很多制度是對以前試點的突破。

浙江省有多年的企業破產案件積累,無論是法院還是管理人在處理破產問題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另外浙江是比較早探索“府院聯動”機制的省份,這一制度對浙江省的民營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業的迴歸理性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