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遺落財物在出租車上 司機送還無權索酬

近日,劉先生在一個打車軟體上叫了一輛計程車,抵達目的地後,不慎將裝有膝上型電腦的揹包遺落在車上。之後,他多次聯絡打車平臺和計程車司機,希望儘快歸還遺落物品,但卻被司機索要800元“送還費”。劉先生在支付了800元后取回了電腦等物品。但之後,他越發覺得出租車司機的要價較高,不合理。在公司和成都市交通運輸局協調下,雙方達成了和解,駕駛員退還一半的費用。

乘客遺落財物在出租車上 司機送還無權索酬

事實上,相關部門也是在和稀泥。計程車司機在車上拾到乘客遺留的物品和乘客在車上拾到物品,以及老百姓在街上拾到路人丟的東西是不一樣的。乘客乘車和司機載客形成了合同關係,司機有責任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乘客支付的車費已經包含了對司機的回報,再向乘客要錢說不過去。

乘客遺落財物在出租車上 司機送還無權索酬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也就是說,司機一分錢都不該要。但是為了避免一些司機因此看見乘客遺留物品不管,而被後來的乘客帶走,運輸公司應該對司機的拾金不昧行為給予相應獎勵,而不是幫著司機討價還價。

乘客遺落財物在出租車上 司機送還無權索酬

拾到東西交給失主,不是不能得到報酬,要看什麼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個“必要費用”應該是多少?原則上要看權利人的意思。或許有人說,權利人給得太少怎麼辦?民法典是鼓勵失主讓利,遵循的是雙方自願的原則,而非硬性規定。權利人就是很摳而不給補償,那也沒辦法。不過,這樣的人應該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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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一些地方規定,規定拾金不昧者可獲失物價值5%到10%的人獎勵。比如,廣州1992年3月19日起實施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就明確,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對從事處理拾遺物品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並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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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8日,廣州15屆13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規定》提出,對拾金不昧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揚。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這主要指涉密檔案、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警用物品,違禁物品以及其它危險物品等,避免有人擔心拿不到獎勵,看見這些東西丟在某個地方也不管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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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即使沒有獲得任何補償,也應該有一種助人為樂感。而對於服務人員在服務場所拾得物品,不應該向權利人索取報酬,而是必須上交單位,由單位對拾得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