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車牌怎麼分?

離婚時車牌怎麼分?

由於部分城市實行汽車限購政策,導致車牌指標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現象,這也使得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不再是爭奪車輛本身而是重在爭奪車牌號。

一、案情簡介

姜某與孫某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姜小某。婚內雙方曾購買一輛寶馬車,登記在孫某名下。現在雙方準備離婚,對婚內取得的寶馬車及車牌指標的歸屬發生爭執:考慮到當地車牌指標的稀缺性,姜某也想在離婚時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如姜某放棄爭奪該寶馬車及對應的車牌指標,那麼孫某給與姜某的車輛折價款中是否也應一併計算車牌的經濟價值呢?

二、律師觀點:

1、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車牌可視為車輛的從物,因此,車輛與車牌的歸屬應當保持一致性。所以如果姜某想爭取該寶馬車對應的車牌指標,則必須透過爭奪寶馬車的權屬而獲得該車牌指標。

2、 實踐中,關於分割車輛時是否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車牌號本身不具有財產性質,在部分地區限號政策不變的情況下,雖車牌有較大使用價值且系稀缺資源,但車牌號之價值無法進行評估且與車輛密不可分,因此考慮車輛折價款時不予考慮車牌的經濟價值,僅考慮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

第二種觀點認為:車牌號具有經濟價值,在部分地區限號政策不變的情況下,車牌號已為稀缺資源,如不考慮該經濟價值則有違公平原則,至於車牌號之價值可參考當地車牌拍賣均價。

我認為如今部分城市實施車輛限牌政策,這也導致車牌的經濟價值不斷攀升,甚至已經超過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如果此時不予考慮車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只是對車輛本身的經濟價值予以分割,難免有失公允。

3、 關於車輛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訴爭車輛的使用現狀、登記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因素進行判決。

4、 沒有駕駛證的人有沒有可能得到車輛所有權呢?駕駛證只是有資格駕駛車輛的證明,夫妻一方沒有駕駛證的可以在日後考取,並不因此就必然喪失車輛的所有權。如果未取得駕駛證的一方確因自身或者照顧孩子有實際需要,請求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的,也是有可能會獲得法院支援的。

5、 車輛作為動產法律上有明確的分割原則,但車牌因為各地政策的不同會有不一樣的分配原則。如果在離婚時面臨車輛車牌的分割過戶,建議您到當地的車輛管理部門再進行詳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