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時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打官司時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俗話說權利是自己的,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行使。那麼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呢?

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處分原則。處分原則貫徹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從起訴開始當事人就可以自主決定起訴張三還是李四,起訴十萬還是五萬,開庭時當事人還可以決定是否舉證,舉什麼樣的證據,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上訴,就那部分內容上訴;文書生效後,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申請執行等等。這些民事訴訟中的規則都體現了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是意思自治在民事自動之中的一種體現。

打官司時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那麼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這種處分民事和訴訟權利是不是沒有界限呢?我們看民訴法第十三條規定,當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處分其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所以說當事人處分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就是說當事人處分其權利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那麼我們法律上對當事人處分其民事權利、訴訟權利都有哪些規定呢?

在當事人處理訴訟權利整個過程都體現了有限的處分原則,比如說你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法庭的許可;當事人之間協商舉證期間,需要法院許可等等。其實這點就體現了審判權對處分權利的監督,主要是為了保證我們整個民事訴訟程式的一個正當有序的進行。

在當事人處理其民事權利時也體現了有限處分原則。比如說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出具調解書,但是該調解書中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果當事人雙方協商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是不會出具調解書的。再比如說原告提起訴訟後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會對原告撤訴的理由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撤訴理由不合法的,法院是不會允許的,比如說,民間借貸案件,原告方進行虛假訴訟而後申請撤訴,法院不會允許其撤訴,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必要時可以對原告進行處罰。

打官司時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權利?

民事訴訟尊重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權利的行使都不是沒有邊界。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不應當侵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