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租房後將房子轉租,房屋起火損失誰來承擔?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晨 楊璐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瞭解到,陳某有二層樓房及露天院子一處。陳某將該處房屋整體租賃給姜某居住使用,姜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12000元。姜某居住在二層,一層和露天院子處於閒置狀態,經朋友介紹,姜某又將一層及露天院子轉租給李某,李某則在院子裡存放針織類貨物,姜某收取了李某一年的租金6000元。

幾個月之後,陳某得知房屋轉租的情況,但未提出異議。一天晚上,露天院子突然發生火災,火災撲滅後造成貨物不同程度燒燬。其中,姜某停放在院內的汽車也被燒燬。

火災發生後,公安消防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並詢問了相關人員,分析認為該起火災起火部位是院子裡存放針織百貨的帳篷,起火點是該帳篷西南角處。李某認為消防部門對於起火部位認定錯誤,自己是火災受害者,且損失最大,發生火災時,自己並不在房子裡,只有姜某在家,姜某應該對消防負有監督管理和及時滅火的義務。

姜某則表示火災發生時自己一無所知,一直在二樓屋內睡覺,根本不清楚是什麼原因引發火災,一樓露天院子轉租給李某使用,李某應妥善使用並負有安全義務,應該對本次火災負責,並賠償自己的汽車損失。雙方因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談不攏,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姜某整體租賃了陳某的房屋之後,又將其中一層及露天院子轉租給被告李某存放針織類貨物,陳某得知轉租事實之後並未提出異議,故轉租合同合法有效,對原、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全面、誠實信用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應對所租房屋妥善使用,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露天院子由被告李某租賃使用,因火災起火部位為院落內被告存放針織百貨的帳篷,起火點為該帳篷西南角處,火勢蔓延,並造成姜某的汽車燒燬,故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姜某財產損失。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在租房時,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應對租房期內租賃房屋的各項安全管理責任義務明確約定。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負有安全使用的義務,對居住環境中各項具有安全使用條件的裝置應定期檢修維護。承租人應增強自身安全責任意識,不能因為房子不是自己所有,便對房屋和配套設施的安全問題疏忽大意。為避免糾紛,租賃雙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入住前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