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古代只有兩位皇帝做到了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字面上意思就是皇族的孩子犯了法,罪過和普通百姓一樣,都要遭到同樣的懲罰。最早出自於商鞅留下的千古流芳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典故,但是我國古代卻很少有王子犯法卻與庶民同罪的。除了以下這兩位皇帝。今天訴寶法律就帶您來看看。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古代只有兩位皇帝做到了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一、篡漢的自立的新朝皇帝王莽 #王莽#

王莽有四個兒子,王莽的兒子犯了法(殺害了奴僕),王莽讓他兒子自殺抵罪。不過當時的王莽還沒登基稱帝。所以歷史上也稱王莽的這種行為屬於作秀,為了將來自己稱帝樹立良好的口碑。

二、魏晉南北朝的北魏孝文帝

這位孝文帝是歷史上的一位明君,他勵精圖治,推行漢化,贏得了後世人們的讚譽。不過他卻殺了自己所立的太子“元恂”。這位太子可不是什麼省心的人,他趁著孝文帝忙著改革的時候,胡作非為,更是因為他的侍從官高道悅沒有向他及時行禮,而痛下殺手,殺了他。孝文帝龍顏大怒,賜毒酒給元恂,了結了他的性命。

不過古代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說法,所以說一般上層階級犯法,所受到的懲罰是和普通人不一樣的。相信我們也明白了這個道理!另外元代普通漢族百姓和蒙古族百姓,以及清代普通漢族百姓和滿蒙族百姓,犯了法所受的懲罰也是天壤之別的。

在《元典章》中紀錄的很多法令,都是針對漢人、南人制定的,並且指出蒙古人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蒙古人犯和漢人犯了同樣的法,其懲罰輕重程度是不一樣的。

清代實行著“滿漢不同律”的制度,一般情況下旗人犯罪之後,不能由地方政府來審理,需要交給旗人所在的旗會同辦理。還有就是量刑的不同,清朝的刑罰分為五種“笞、杖、徙、流、死”,解釋起來就是輕打、重打、當苦力、流放充軍、死刑。但是如果是旗人犯了律法,則會進行適量的減刑,例如將杖刑改為鞭刑、將徒刑和流放改為佩戴枷號,這都顯示出了旗人子弟的特權,以及律法中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