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領結婚證,法律上還是沒結婚,事實婚姻已經不存在了

90後的小孫最近是“閉門思過”,自己明媒正娶的“老婆”小雅與他人登記結婚,自己鬱悶的難以面對家人、親友。小孫自由戀愛,經歷見家長、提親、迎娶、拜天地等在勞動節明媒正娶,本想五月二十一日去辦理結婚登記,一句爭吵小雅離家外出打工,苦勸難以挽回。近日聽聞已經於他人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小孫苦言明媒正娶,怎可又嫁他人?

結婚不領結婚證,法律上還是沒結婚,事實婚姻已經不存在了

在我國,法律採取的是登記制,就像不動產一樣,以登記為準,不登記你即使說破天,這個不動產還不是你的,結婚也是一樣,沒有結婚證,你即使婚禮辦得多隆重,多排場,宣傳的多到位,都是沒用的,都證明不了你結婚了,即使讓中央電視臺來給你直播,不去民政局領證,你還是非法同居,所以說,結婚不領結婚證,那在法律上還是沒結婚,我國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有人就會說了,還有事實婚姻嘛,大家注意現在的事實婚姻已經不存在了,那是歷史的遺留問題。

結婚不領結婚證,法律上還是沒結婚,事實婚姻已經不存在了

《民法典》頒佈後結婚的人,就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了,即使你們倆在一塊生活了十年二十年,甚至生了一群孩子,在法律上你倆還是非法同居,還不是夫妻,這也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一切的民俗婚禮只能非婚同居,任何一方在法律上,均屬於單身狀態。婚姻關係需登記,民俗沒有法效力,明媒正娶迎進門,他日離去陌路人。

男女雙方雖然都滿足了法律規定的

結婚條件

,但實際並沒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此時也不能按照夫妻關係對待,僅僅只能視為同居關係,這樣的情況下顯然對彼此利益都是會有一定影響的。

所以說,結婚不領證的法律後果還是很嚴重的,我記得坊間有這麼一句話,

“結婚不領證,就是耍流氓”,的確,結婚不領證,就可以少承擔很多法律責任和風險,但是結果必有一方要受到傷害,所以如果感情到了,結婚了還是要領證的,也算是給自己一個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