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報西安地鐵拖拽女乘客事件,不構成違法還能維權嗎?

警方通報西安地鐵拖拽女乘客事件,不構成違法還能維權嗎?

“大家還是穿鎧甲去坐地鐵吧”

“站在女性角度,非常憤怒!”

日前,一則短影片在網上流傳,黑色連身裙女子被保安強行拖拽下地鐵,過程中導致衣衫凌亂隱私暴露,個人物品散落一地,引發網友一片熱議。剛剛警方通報了調查結果:“保安員陳某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但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責令其所屬保安公司對其予以停職並依規調查處理”,不構成違法犯罪就代表行為沒有過錯嗎?女乘客還可以維權嗎?

地鐵安保的過錯

根據警方通報,女乘客接打電話聲音較大,對面乘客陳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隨即兩人發生口角,並引發輕微肢體衝突,其間,地鐵公司保安員到場制止雙方衝突,並要求兩人下車進行處理,女乘客拒絕下車、持續大聲吵鬧,影響了地鐵公共秩序,保安員強行拉拽女乘客下車,造成其部分身體暴露。因此女乘客的行為並沒有對公共安全造成緊迫、嚴重的威脅,而因為口角與輕微肢體衝突,就被那樣粗暴的拖拽顯然已經超過了合理範圍,且過程中沒有顧忌到女性的尊嚴和隱私問題因此受到很多網友的聲討。

女乘客大聲接打電話和與人發生肢體衝突的確影響了正常的地鐵秩序。但對此地鐵安保人員可以採取更溫和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而不是不顧他人尊嚴對乘客進行強行拖拽。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對於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僅有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權利,如果構成犯罪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對於拒不遵守《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的,運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因此列車安保人員僅有勸阻的權利並沒有權利對乘客實施強制行為,而強行拖拽乘客下車也超出了勸阻的範圍,即使女乘客有違法行為也只能由警方來對其實施強制措施。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安保人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警方通報稱安保人員行為不構成違法犯罪,因此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較為輕微,並不屬於違反

保安服務管理

條例》

及《治安管理處罰法》。

地鐵安保的過錯

雖然安保人員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犯罪,但涉事女乘客還可以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維權。一直被大家提及的《刑法》中的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構成侮辱罪。但侮辱罪一般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如果安保人員的行為構成侮辱罪,需要受害方自行提起告訴才會被受理。

此外如果民事侵權行為成立,地鐵安保人員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對女乘客進行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損失,如衣物的損壞等造成的損失。此外在西安地鐵的通報中稱有熱心市民幫助拖拽女乘客,因此熱心乘客也可能涉嫌侵犯人身權利,不過相對情節較為輕微。

地鐵安保的過錯

除了地鐵安保人員外還有不少人譴責影片釋出者,影片釋出者對於女乘客暴露隱私的畫面並沒有做遮擋處理,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女乘客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如果遇到類似違法行為可以拍攝影片作為向有關部門舉報的證據,但是不能隨意在網路上傳播。

此外,如果釋出者對影片有惡意剪輯行為,歪曲事實,導致謠言的傳播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散佈謠言,根據情節可處五日以下到十日以下的拘留,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地鐵是一個城市的視窗,一次不恰當的安保行為,可能會給一個城市形象造成極大的傷害,安保應該維護列車的安全有序,而不是將衝突升級、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