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來源: |一貫刑辯 ID:ylawyer18939729680」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廣州律師周筱贇被警方帶走4天后,終於引起法律界的巨大關注。8月5日盤錦市公安局不得不釋出警情通報作出迴應:“

近日,盤錦公安機關在辦理滕某榮涉惡犯罪集團案件中,發現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散播編造的虛假資訊,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93

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這則通報可提煉出兩個關鍵詞:編造虛假資訊、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心理學上有“選擇性注意”一詞,是說個人不可能同時注意所有呈現的刺激,總是有選擇地注意某一刺激而忽視同時呈現的其他刺激。通報中“境外網路上”的資訊會被很多人選擇性注意到。選擇性注意後,通報就不是暗示而是明示

周筱贇律師“在境外網路上釋出虛假資訊”,以此來黑中國東北一個地級市的司法機關

。對於周筱贇律師及其另兩名同案嫌疑人,這恐怕是通報最不利、最要命的地方。

果然,是可忍孰不可忍,網友們的愛國情緒很快被點燃,紛紛在通報下跟帖謾罵周筱贇律師(這類跟帖很多,此處僅舉3例)。

民風淳樸鋼鐵俠:

給黑惡勢力辯護,還發到境外網站摸黑我國,這種人不嚴懲他天理難容。

公安機關不會豪無理由的就抓人,肯定是有足夠的證據才抓人,就像wyf事件,大家要相信公安機關,正義不會遲到。

深圳小天:

關鍵詞:境內外網際網路。這群謠棍,是打算跑去向洋大人告狀嗎?

盛京叨客:

看通報,第一,釋出的是虛假資訊,不僅沒有操守,而且涉嫌犯罪;第二,有策劃,有交易,存在主觀故意,還裝啥糊塗?

第三,還TM發到境外,想給洋人遞刀把子,真不要臉!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其實在網路時代,網際網路的全球性是個常識,有意把網際網路分為“境內網際網路”和“境外網際網路”,不僅人為地製造概念含混,關鍵是對當事人先行“網路審判”,造成其巨大傷害,還會殃及其家屬和朋友,太不公平了。

可能有人會說,當事警方不一定是有意為之,也可能是通報製作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用詞不當之過失所致。開始我也這麼認為,但看了遼寧省公安廳二級部門領導“瓜爾佳”警官(多位網友根據公開資料調查得出,“瓜爾佳”公號的運營者為省廳刑偵局政委關某某,據說其有 “正能量網紅”和“警界魯迅”之譽)所發的文章《開創先河!北方小城警方將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的南方網紅和北京知名律師帶回監視居住》,我的認識動搖了。

該文寫道:“就在檢察官‘雷人影片’出現的同時,幾乎在國內的微信、釘釘、QQ、淘寶、遊戲等社交平臺、聊天工具上,還有

國際上媒體甚至反華網站平臺

上,大量出現了針對詆譭盤錦警方的言論,而這些都是以一個叫滕若寒的清華大學研究生名義發出。”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該文直接使用了“國際上媒體”和“(國際上)反華網站平臺”的詞語,來同警情通報中“由周某贇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散播編造的虛假資訊”相呼應,這樣“境內外網際網路”就不可能是一個筆誤了。但該文既未指出國際上哪家媒體以及哪家反華網站,也未附上境外媒體或反華網站平臺上相關帖子的截圖,即使懂得翻牆技術的人也無法去核實;“大量出現了針對詆譭盤錦警方的言論”也是一個模態詞,完全無法考證,但抹黑嫌疑人的效果已經達到。

可是,熟悉周筱贇律師的人都知道,他辦理法律事務包括網路舉報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都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他經常表示“從不接受境外媒體採訪”、“從不到境外網站發東西”,注意提醒當事人家屬或其他朋友別把喊冤帖子發到境外網站,稱這樣會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無助於問題解決。這樣的律師怎會幫當事人家屬到境外網站發帖喊冤呢?!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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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贇律師擔任群主的聊天記錄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一旦某個嫌疑人被指在境外媒體或者境外反華網站釋出黑我們國家或黑黨政機關的言論,案件的性質可能大變,不僅要接受愛國網友的井噴攻擊,更可能引起國家高層的重視,可能被視為敵對勢力,罪名變成危害國家安全之重罪也不奇怪,讓其在央視認罪之類也能輕鬆搞定。更要命的是,案件被政治化以後,當事人的家屬認為指控不實向國家高層反應時,就沒人再同情你支援你。這就是有些案件辦案機關故意往這方面靠的最可怕之處。

再者,周筱贇律師在朋友圈一向有“考據癖”之稱,對言詞證據保持高度警惕,特別重視書證物證之實物證據的收集,他先後揭露“中石化天價酒事件”“盧美美父女中非希望工程事件”“重慶國際小姐選美黑幕”“鐵道部12306訂票網站億元合同”“中華兒慈會48億元鉅款神秘消失”“江蘇宿遷外籍人士當縣長”等事件從未失手過,就是最好的例證。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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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贇律師的該文,一直是調查記者的學習指南,也是“周筱贇爆料絕對靠譜”的底氣所在。欲閱讀全文可關注其公號

因此,警情通報指控他“編造虛假資訊”去釋出去散播,也特別讓人難以置信。通報稱,“滕某榮之子滕某寒與律師聶某、周某贇共同策劃,由聶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報酬給周某贇,由周某贇在境內外網際網路上釋出散播編造的虛假資訊”。據此,周筱贇律師用以撰寫喊冤帖子的素材,可是律師聶某提供的,而且據“正能量網紅”警官所言,聶某還是一名“知名女律師”。

可見,周筱贇律師系根據知名女律師提供的素材撰寫帖子,這說明他撰寫的帖子有可靠的信源。而所謂虛假資訊,應是憑空捏造或者故意歪曲產生的資訊,有可靠素材依據產生的資訊怎麼能叫“編造”呢?當然,同案女律師提供的素材也可能有假(據稱其一向膽小謹慎,想必可能性也不大),那應由女律師負責,有“考據癖”的周筱贇律師哪怕一時馬失前蹄,未能識別出來,至多隻算被他人故意行為利用的過失行為,而網路尋釁滋事罪只有故意心態才能構成,過失行為與故意行為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歸結一下,“正能量網紅”的微信公號文,畢竟只是一個警察(哪怕有上級機關領導身份的警察)的個人自媒體文章,不能代表盤錦警方。如果盤錦警方採取官方帖子有意語焉不詳,為自己留下退路,而用自媒體帖子進行補白,這絕對不是一個靠譜的做法!今天,著名媒體人褚朝新在他撰寫的評“瓜爾佳”文章的帖子中有一個漂亮的“二難推理”:

如果關長波文章裡對周筱贇的指控細節來自辦案人員,那就涉嫌違反上述規定,不僅他本人違規,洩漏案情的警員也要受到處分(最重為開除甚至坐牢)。如果關長波沒有打聽案情,那他寫的就純粹是他自己臆想和編造的,按照盤錦抓周筱贇的邏輯,那他也屬於在網際網路散播虛假資訊涉嫌尋釁滋事。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通報稱律師在“境內外網際網路”釋出虛假資訊,可能嚴重混淆視聽

褚朝新的評論截圖

回到警情通報中的“境內外網際網路”之表述,其到底是將“網際網路”一詞誤為“境內外網際網路”之筆誤,還是如“正能量網紅”文章所說真有實指,真在境外網站發帖,盤錦警方確有必要站出來澄清,因為已經造成了不小的混亂。我也作個“二難推理”的論述:若通報用語的性質屬於前者,就是一個筆誤,將到“網際網路”發帖表述成到“境內外網際網路”發帖(根本不存在到境外網站發帖的情形),盤錦警方應當作出糾正並向當事人及網友致歉,畢竟已經嚴重傷害了當事人,也讓大量網友產生了不必要的“群情激憤”;若通報用語的性質屬於後者,說明“正能量網紅”所言不虛,嫌疑人真到境外網站發過帖,盤錦警方也應為官媒使用模稜兩可語言,還得由自媒體輔助理解的做法向網友致歉,並對相關警察違法違規的行為作出嚴肅處理。

“正能量網紅”還透露,“經過縝密偵查,盤錦警方掌握了相關證據,認定這是一起尋釁滋事案件”。既然警方已經那麼“縝密”偵查,證據已經固定,不妨在通報中披露得更詳細一些,直接寫明嫌疑人“還在哪些國際媒體上、哪些反華網站平臺上,到底多大數量地釋出了針對詆譭盤錦警方的言論”,並且配上相關網路截圖,豈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