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知識:你知道外貿中的“一切險”是什麼嗎?

我是BuildMost,專注於家居建材外貿領域!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我們在外貿活動中經常會買的一個險種:一切險!

外貿知識:你知道外貿中的“一切險”是什麼嗎?

什麼是“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s)一切險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之一,其負責的範圍很廣泛。辦理的方式一般是2種: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辦理,也可以讓貨代代辦。

除承保平安險、水漬險全部責任外, 還承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保險。

它的承保範圍有多廣

首先,貨物因戰爭、罷工等原因而交貨不到所致的損失,不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以內。

投保一切險是投保人因附加險的種類繁多,為避免遺漏,保障貨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種安全性較大的險別。通常是在所發運貨物容易發生碰損破碎、受潮受熱、雨淋發黴、滲漏短少、串味、沾汙以及混雜汙染等情況下投保一切險。

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對於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一切險、平安險和水漬險),中國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有以下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海洋運輸貨物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外貿知識:你知道外貿中的“一切險”是什麼嗎?

相關案例分享

保健品公司將一批鱈魚魚肝油膠囊由中國深圳運往英國,途經熱帶地區卻未採取任何控溫措施。貨物到港後,魚肝油膠囊因遇高溫導致粘連變形,國外買家拒收全部貨物。保健品公司損失慘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遂訴至法院。日前,上海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並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保健品公司全部訴請。

出口膠囊粘連變形被低價處理

保健品公司將6000粒鱈魚魚肝油膠囊從中國深圳運往英國費利克斯託港,採用常溫包裝的運輸方式,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協會貨物運輸條款一切險”(以下簡稱一切險)。航線經過南亞、地中海到達歐洲。不料,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買家拆箱發現膠囊處於粘連狀態,無法出售,遂拒收全部貨物且拒絕支付貨款13萬餘美元。

收到通知後,保健品公司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次日,保險公司委託境外公估公司對索賠及損失進行現場調查。在檢驗人檢測膠囊受損不可再用於正常銷售之後,這批膠囊被折價出售變現,獲得殘值6千餘美元。

公估公司認定貨損原因系高溫導致

公估公司在現場調查後出具《檢驗證書》,稱“貨物送達後簽收時沒有任何標註或異議,紙箱外包裝狀況良好。隨後拆箱時,明顯可發現紙箱裡的膠囊緊緊地粘在一起,需要很大的力氣才能分開。隨後發現,膠囊被分開後又凹陷、變形,全部貨物被拒收。” 檢驗人員認為,“長時間暴露在陽光下會使得集裝箱溫度顯著升高,導致集裝箱貨物在運輸途中會經歷相當高的溫度。因此,對溫度敏感的貨物應裝於冷藏或隔熱的集裝箱內,而魚肝油膠囊應被儲存於25度以下。”

根據公估報告,保險公司以貨損是因貨物經受高溫且在運輸過程中沒有采取溫控措施所致為由拒絕理賠。

保健品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77萬餘元及其利息損失。

法院:“一切險”並非保一切

庭審中,原告保健品公司訴稱,其投保的是“一切險”,只要保險標的發生毀損或滅失,被告保險公司即應當支付保險金;溫度可能是造成涉案貨物產生粘連的原因之一,但溫度是外在原因,並非己方行為導致,被告保險公司不應免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膠囊貨物自身極易受溫度影響,應當儲存在25℃以下的環境中,因原告保健品公司未採用具有溫控系統的集裝箱而使涉案貨物因運輸途中的自然溫度變化而軟化粘連,屬於“自然損耗”和“包裝不當”,貨損原因均被排除在協會貨物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之外,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膠囊的主要成分是明膠,其熔點較低,對較高的溫度相當敏感,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貨損的原因為涉案貨物的“自然特性”和“包裝不當”;依據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涉案協會貨物一切險有關條款,只有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賠償責任,而保險合同條款中並無有關承保該兩項風險的特別約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並無賠償義務。

綜上,法院駁回原告保健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保健品公司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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