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師與女學生髮生關係,因自願被判2年10個月,構成什麼罪?
老師,教人學習知識和道理,理應成為做人和做學問的典範。
學生去學校是學習的,而大部分學生是未成年人。這就決定了老師和學生之間具有一定的認知差。
可以說:老師處於優勢地位,而未成年學生處於從屬和劣勢地位。
中國法院網公佈了一件老師與未成年學生髮生的案件,
最終老師被判2年10個月,很多網友均大惑不解。
案件詳情
劉某,男,他是廣州某專修學院的老師,已經在該學校任職多年。雖然其年齡目前沒有公佈,但是既然已經當老師多年,其年齡應該不小了。
楊某,女,年齡是15歲左右,超過14週歲而不滿16週歲。
她是劉某班裡的學生,劉某是她的班主任。
一開始,劉某和楊某的關係較好,這種關係好到什麼程度呢?在大庭廣眾之下,劉某是楊某的老師,
而在私底下,劉某稱楊某為妹妹。
這關係可真夠親近的!我們
80
後上學的時候都怕老師,無論如何是不敢與老師攀親戚的。
案發當天,楊某約劉某外出。大家看清楚,這是楊某主動的。
外出幹什麼呢?不得而知,但是無論玩多久,學生總得回學校吧!兩人玩著玩著,天色已晚,學校的大門給鎖了,主要是過了規定的鎖門時間。
楊某怕挨批評,門衛大叔抓到可能要通報。於是,楊某想到了劉某,她就到了劉某的宿舍睡覺。
這一睡不要緊,兩人發生了關係。
分析
楊某已滿
14
週歲,法律認為她對性的意思已經充分理解。因此,其自願與劉某發生關係,兩人你情我願,
劉某的行為雖然不道德,但是並不構成刑法第236條規定的QJ罪。
不過,這種行為依然是十分惡劣的。普通大眾都感覺劉某的行為有點大人欺負小孩的意思。為了打擊此類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別規定了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
刑法
》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規定: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劉某是楊某的班主任,其對楊某具有教育的職責,而楊某已滿14不滿16週歲,劉某與楊某發生關係,其行為符合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犯罪構成。
從法條上看,
QJ罪起點刑是3年到10年
,而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起點刑是3年以下。
這主要考慮到
QJ
罪中的女性是非自願的,而“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中的女性是自願的。
警方給劉某打電話,劉某並未潛逃,主動到公安機關並坦白了犯罪事實,這在刑法上屬於自首,可以從寬處理,
法院據此判決其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啟示
這是首例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判決。隨著本罪的使用,司法機關將增加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
無論是學校老師,還是養老院的看護人員,都應當恪守基本道德,遵守法律法規,行為切勿逾越紅線。
同時,家人和家長應該給予學生更多的關係和照顧,讓他們明白:有些感情是虛假的,有些人不可能成為物件,要學會保護好自己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