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解讀:不能使用電子簽名和資料電文的文書種類
電子簽名
我國現行《電子簽名法》早在2005年4月1日就已經施行,後經2015年4月24日及2019年4月23日的兩次修正,形成了現行的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的位階屬於“法律”。
在此,筆者結合自身的律師實務工作,就電子簽名法的禁止性條款做法律解讀。
1、
需要先了解什麼是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舉例說明,例如在銀行辦理業務或者在移動營業廳辦理業務往往需要電子簽名。
2、
再瞭解什麼是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例如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等都是資料電文。
3、
接下來是最為關鍵的,那些文書不得采用電子簽名和資料電文形式。
(1)
在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改的時候,刪除了“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
(2)
現行的文書型別為: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即,不再包含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這一點至關重要,在2019年4月23日之前,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不得使用電子簽名和資料電文,之後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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